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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检测与控制
第五十五条 城市给水工程的生产管理与控制的自动化水平,应根据建设规模、工艺流程特点、城市性质、经济条件以及人员素质等因素合理确定。控制系统应在满足供水水质、节能、经济、安全和适用的前提下,有利于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运行可靠,便于维护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城市给水工程的取水、净水、泵站、输配水管网的监(检)测项目和控制内容应根据工艺特点、管理需要等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五十七条 新建的Ⅱ类及以上规模的城市给水系统,宜设置较完善的自动控制系统。控制系统应在保证出厂水水质、节能降耗、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实现包括取水、净化、输配水全过程的自动控制。一般宜采用集中管理和监视、分散控制的计算机控制系统。计算机控制系统应能够监视主要设备、管网的运行工况与工艺参数,提供实时数据传输、图形显示、控制设定调节、趋势显示、超限报警及制作报表等功能,并可配置模拟屏或投影显示设备。
第五十八条 新建的Ⅲ类规模的城市给水系统,其检测与控制系统宜采用数据采集与仪表检测系统,在重要的工艺环节和重要区域的配水管网应设置检测仪表,可对重要环节采用自动控制。有条件时,可逐步实现生产全过程的自动控制。
第五十九条 所有自动控制的设备与工艺单元应具备就地手动控制的条件。
第六十条 新建的小于Ⅲ类规模的城市给水系统的检测与控制应以满足生产管理需要为原则,合理确定。也可分阶段逐步提高控制管理的水平。
第六十一条 地下水水源井群宜采用遥测、遥讯、遥控系统采集各种参数,控制机组运行,及时了解水源井的工作情况。
第六十二条 一座城市有几个水厂时,应建立中心调度室,应在城市配水管网的主要特征控制点设置自动测压、测流装置以及水质监测设施,及时了解管网运行情况,进行平衡调度,保证安全供水。水质分析项目可视具体情况在线监测余氯、浑浊度等。有条件的城市可每10km2设置1个水质在线实时监测点。
第五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给水工程的监(检)测项目和控制内容确定的原则。对影响安全供水的项目,根据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应设置检测设施,对其他项目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在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对给水系统的检测与控制有详细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条规定在满足第五十六条原则的前提下,Ⅱ类及以上规模的城市给水系统生产管理与控制的自动化标准。目前国内水厂的自动控制水平较高,尤其是影响生产管理的关键环节,如投药、滤池的反冲洗等,大部分实现了自动化控制。因此,本条规定了控制的标准,以提高水厂和泵站的生产管理水平,推进技术进步为目标。经济条件不允许时,可采用分期建设的原则,分阶段逐步实现。
第五十八条 本条规定新建的Ⅲ类城市给水工程项目的控制水平,有条件时可逐步实现全过程的自动控制。
第五十九条 本条规定所有自动控制设备均应有手动控制的条件,主要是保证自动控制设备发生故障时,能够确保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安全供水。
第六十条 本条规定小于Ⅲ类规模的城市给水系统的控制水平。对于规模较小的给水工程,宜以手动控制为主,有条件时,可对主要的工艺单元设置自动控制,逐步实现有利于生产管理和安全供水的自动控制系统。
第六十一条 地下水水源井群生产操作,由于管理范围较大,采用“三遥”控制运行,可以及时了解水源井的工作情况,节约人力,便于调度管理,提高安全可靠性。
第六十二条 一座城市有多个水厂时,为保证城市给水系统运行的安全、稳定,并及时掌握存在的问题,应建立中心调度室,并设置相应的检测和监测设施,提高管网运行的安全,保证供水安全。
管网内设有增压泵站、调蓄泵站或高位水池等设施时,还包括检测水位、压力、流量及相关参数。
已建立管网水力模型的供水企业,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管网水质模型。根据浊度、生物可降解有机物、细菌、余氯、pH值、水温等参数与水质变化的关系,利用管网水质模型,预报管网中的余氯、细菌等指标的变化,为改善管网水质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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