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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
5.4.1 本节适用于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
5.4.2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应根据其在整个信息网络中的地位和保证信息网络通畅的作用划分抗震设防类别。其配套的供电、供水建筑,应与主体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当特殊设防类的供电、供水建筑为单独建筑时,可划为重点设防类。
5.4.3 邮电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国际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国家卫星通信地球站,国际海缆登陆站,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 省中心及省中心以上通信枢纽楼、长途传输一级干线枢纽站、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本地网通枢纽楼及通信生产楼、应急通信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3. 大区中心和省中心的邮政枢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4.4 广播电视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国家级、省级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建筑,当混凝土结构塔的高度大于250m或钢结构塔的高度大于300m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国家级、省级的其余发射塔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国家级卫星地球站上行站,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 国家级、省级广播中心、电视中心和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的主体建筑,发射总功率不小于200kW的中波和短波广播发射台、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国家级和省级广播电视监测台与节目传送台的机房建筑和天线支承物,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4.2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应根据其在整个信息网络中的地位和保证信息网络通畅的作用划分抗震设防类别。其配套的供电、供水建筑,应与主体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当特殊设防类的供电、供水建筑为单独建筑时,可划为重点设防类。
5.4.3 邮电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国际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国家卫星通信地球站,国际海缆登陆站,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 省中心及省中心以上通信枢纽楼、长途传输一级干线枢纽站、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本地网通枢纽楼及通信生产楼、应急通信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3. 大区中心和省中心的邮政枢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4.4 广播电视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国家级、省级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建筑,当混凝土结构塔的高度大于250m或钢结构塔的高度大于300m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国家级、省级的其余发射塔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国家级卫星地球站上行站,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 国家级、省级广播中心、电视中心和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的主体建筑,发射总功率不小于200kW的中波和短波广播发射台、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国家级和省级广播电视监测台与节目传送台的机房建筑和天线支承物,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条文说明
5.4.1 本条保持本标准2004年版的规定。
5.4.2 本条保持本标准2004 年版的规定。
5.4.3 本条基本保持本标准2004 年版的规定。鉴于邮政与电信分属不同部门,将邮政和电信建筑分别规定。本条第1,2款对电信建筑的设防分类进行规定,其中县一级市的长途电信枢纽楼已经不存在,故删去。第3款对邮政建筑的设防分类进行规定。
5.4.4 本条保持本标准2004 年版的规定,与《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作了协调。
鉴于国家级卫星地球站上行站的节目发送中心具有保证发送所需的关键设备,设防类别提高为特殊设防类。
5.4.2 本条保持本标准2004 年版的规定。
5.4.3 本条基本保持本标准2004 年版的规定。鉴于邮政与电信分属不同部门,将邮政和电信建筑分别规定。本条第1,2款对电信建筑的设防分类进行规定,其中县一级市的长途电信枢纽楼已经不存在,故删去。第3款对邮政建筑的设防分类进行规定。
5.4.4 本条保持本标准2004 年版的规定,与《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作了协调。
鉴于国家级卫星地球站上行站的节目发送中心具有保证发送所需的关键设备,设防类别提高为特殊设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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