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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电力建筑
5.2.1 本节适用于电力生产建筑和城镇供电设施。
5.2.2 电力建筑应根据其直接影响的城市和企业的范围及地震破坏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5.2.3 电力调度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国家和区域的电力调度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调度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宜划为重点设防类。
5.2.4 火力发电厂(含核电厂的常规岛)、变电所的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和地震时必须维持正常供电的重要电力设施的主厂房、电气综合楼、网控楼、调度通信楼、配电装置楼、烟囱、烟道、碎煤机室、输煤转运站和输煤栈桥、燃油和燃气机组电厂的燃料供应设施。
2. 330kV及以上的变电所和220kV及以下枢纽变电所的主控通信楼、配电装置楼、就地继电器室;330kV及以上的换流站工程中的主控通信楼、阀厅和就地继电器室。
3. 供应20万人口以上规模的城镇集中供热的热电站的主要发配电控制室及其供电、供热设施。
4. 不应中断通信设施的通信调度建筑。
5.2.2 电力建筑应根据其直接影响的城市和企业的范围及地震破坏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5.2.3 电力调度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国家和区域的电力调度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调度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宜划为重点设防类。
5.2.4 火力发电厂(含核电厂的常规岛)、变电所的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和地震时必须维持正常供电的重要电力设施的主厂房、电气综合楼、网控楼、调度通信楼、配电装置楼、烟囱、烟道、碎煤机室、输煤转运站和输煤栈桥、燃油和燃气机组电厂的燃料供应设施。
2. 330kV及以上的变电所和220kV及以下枢纽变电所的主控通信楼、配电装置楼、就地继电器室;330kV及以上的换流站工程中的主控通信楼、阀厅和就地继电器室。
3. 供应20万人口以上规模的城镇集中供热的热电站的主要发配电控制室及其供电、供热设施。
4. 不应中断通信设施的通信调度建筑。
条文说明
5.2.1 本节保持本标准2004年版的适用范围。
5.2.2 本条保持本标准2004年版的规定。供电系统建筑一旦遭受地震破坏,不仅影响本系统的生产,还影响其它工业生产和城乡的人民生活,因此,需要适当提高抗震设防类别。
5.2.3 考虑到电力调度的重要性,对国家和大区的调度中心予以提高。
5.2.4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有关的规定,与《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1996的有关规定协调。电力系统中需要提高为设防标准的,是属于相当大规模、重要电力设施的生产关键部位的建筑。
地震时必须维持正常工作的重要电力设施,主要指没有联网的大中型工矿企业的自备发电设施,其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严重破坏或者危及人身安全,按各工业部门的具体情况确定。
作为城市生命线工程之一,将防灾救灾建筑对供电系统的相应要求一并规定。
本次修订还补充了燃油和燃气机组发电厂安全关键部位的建筑——卸、输、供油设施。此外,还增加了换流站工程的相关内容。
单机容量,在联合循环机组中通常即机组容量。
5.2.2 本条保持本标准2004年版的规定。供电系统建筑一旦遭受地震破坏,不仅影响本系统的生产,还影响其它工业生产和城乡的人民生活,因此,需要适当提高抗震设防类别。
5.2.3 考虑到电力调度的重要性,对国家和大区的调度中心予以提高。
5.2.4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有关的规定,与《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1996的有关规定协调。电力系统中需要提高为设防标准的,是属于相当大规模、重要电力设施的生产关键部位的建筑。
地震时必须维持正常工作的重要电力设施,主要指没有联网的大中型工矿企业的自备发电设施,其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严重破坏或者危及人身安全,按各工业部门的具体情况确定。
作为城市生命线工程之一,将防灾救灾建筑对供电系统的相应要求一并规定。
本次修订还补充了燃油和燃气机组发电厂安全关键部位的建筑——卸、输、供油设施。此外,还增加了换流站工程的相关内容。
单机容量,在联合循环机组中通常即机组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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