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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复合地基增强体单桩静载荷试验要点
C.0.1 本试验要点适用于复合地基增强体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
C.0.2 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C.0.3 试验提供的反力装置可采用锚桩法或堆载法。当采用堆载法加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载支点施加于地基的压应力不宜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2 堆载的支墩位置以不对试桩和基准桩的测试产生较大影响确定,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3. 堆载量大时,可利用工程桩作为堆载支点;
4.. 试验反力装置的承重能力应满足试验加载要求。
C.0.4 堆载支点以及试桩、锚桩、基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
C.0.5 试压前应对桩头进行加固处理,水泥粉煤灰碎石桩等强度高的桩,桩顶宜设置带水平钢筋网片的混凝土桩帽或采用钢护筒桩帽,其混凝土宜提高强度等级和采用早强剂。桩帽高度不宜小于1倍桩的直径。
C.0.6 桩帽下复合地基增强体单桩的桩顶标高及地基土标高应与设计标高一致,加固桩头前应凿成平面。
C.0.7 百分表架设位置宜在桩顶标高位置。
C.0.8 开始试验的时间、加载分级、测读沉降量的时间、稳定标准及卸载观测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C.0.9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可终止加载:
1. 当荷载-沉降(Q-s)曲线上有可判定极限承载力的陡降段,且桩顶总沉降量超过40mm;
2 . ≥2,且经24h沉降尚未稳定;
3. 桩身破坏,桩顶变形急剧增大;
4. 当桩长超过25m,Q-s曲线呈缓变形时,桩顶总沉降量大于60mm~80mm;
5. 验收检验时,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单桩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
注:△sn——第n级荷载的沉降增量;△sn+1——第n+1级荷载的沉降增量。
C.0.10 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荷载-沉降(Q-s)曲线和其他辅助分析所需的曲线;
2. 曲线陡降段明显时,取相应于陡降段起点的荷载值;
3. 当出现本规范第C.0.9条第2款的情况时,取前一级荷载值;
4. Q-s曲线呈缓变型时,取桩顶总沉降量s为40mm所对应的荷载值;
5. 按上述方法判断有困难时,可结合其他辅助分析方法综合判定;
6. 参加统计的试桩,当满足其极差不超过平均值的30%时,设计可取其平均值为单桩极限承载力;极差超过平均值的30%时,应分析离差过大的原因,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单桩极限承载力;需要时应增加试桩数量。工程验收时应视建筑物结构、基础形式综合评价,对于桩数少于5根的独立基础或桩数少于3排的条形基础,应取最低值。
C.0.11 将单桩极限承载力除以安全系数2,为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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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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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 4.2 设计
- 4.3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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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 5.2 设计
- 5.3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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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夯实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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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 7.2 振冲碎石桩和沉管砂石桩复合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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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灰土挤密桩和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 7.6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
- 7.7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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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注浆加固
- 8.1 一般规定
- 8.2 设计
- 8.3 施工
- 8.4 质量检验
- 9 微型桩加固
- 9.1 一般规定
- 9.2 树根桩
- 9.3 预制桩
- 9.4 注浆钢管桩
- 9.5 质量检验
- 10 检验与监测
- 10.1 检验
- 10.2 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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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B 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要点
- 附录C 复合地基增强体单桩静载荷试验要点
- 引用标准名录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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