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1 安全疏散
5.1.1 厂房、仓库、办公楼、食堂等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5.1.2 主控楼(室)、主电室、配电室等的疏散出口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但当其建筑面积小于60㎡时,可设置1个。
5.1.3 建筑面积不超过250㎡的电缆夹层及不超过100㎡的电气地下室、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且无人值守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5.1.4 长度大于50.0m的电缆隧(廊)道的端部应设置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距隧道顶端的距离不应大于5.0m。当电缆隧(廊)道长度超过200.0m时,中间应增设疏散出口,其间距不应超过100.0m。
5.1.2 主控楼(室)、主电室、配电室等的疏散出口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但当其建筑面积小于60㎡时,可设置1个。
5.1.3 建筑面积不超过250㎡的电缆夹层及不超过100㎡的电气地下室、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且无人值守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5.1.4 长度大于50.0m的电缆隧(廊)道的端部应设置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距隧道顶端的距离不应大于5.0m。当电缆隧(廊)道长度超过200.0m时,中间应增设疏散出口,其间距不应超过100.0m。
条文说明
5.1.3 电缆夹层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且无人值守,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执行。
5.1.4 钢铁冶金企业中的电缆隧(廊)道长度往往达数百米,甚至可达千米以上。对于自然通风的电缆隧道,在100.0m左右会设一进一出2个风井,并在井壁上配有爬梯。为了保证火灾发生时的人员安全,本条规定“当电缆隧(廊)道长度超过200.0m时,中间应增设疏散出口”。考虑到电缆隧(廊)道平时无人值守,只有巡检人员熟悉现场情况,所以在这里所指的“疏散口”并不要求为安全出口,如上述的通风井也是可以起到疏散的作用。另外,鉴于电缆隧(廊)道中专门增加中间出口的结构工作量较大,颇费建设资金,在满足疏散出口设置规定的同时,应尽量节省投资,规定其间距不应超过100.0m
还需要注意的是电缆隧(廊)道的形式是由工艺决定的,一般多分支。因此,在本条中规定应在“端部”设置安全出口,不仅是指主电缆隧(廊)道的两头,电缆隧(廊)道分支的端部也应设置安全出口,如Y形分支的电缆隧(廊)道,其端部即为3个;X形分支的电缆隧(廊)道其端部是4个;另外,考虑到火灾发生时人的疏散行为模式,安全出口的位置距离隧道顶端不宜过大,故本条规定不应大于5.0m。
5.1.4 钢铁冶金企业中的电缆隧(廊)道长度往往达数百米,甚至可达千米以上。对于自然通风的电缆隧道,在100.0m左右会设一进一出2个风井,并在井壁上配有爬梯。为了保证火灾发生时的人员安全,本条规定“当电缆隧(廊)道长度超过200.0m时,中间应增设疏散出口”。考虑到电缆隧(廊)道平时无人值守,只有巡检人员熟悉现场情况,所以在这里所指的“疏散口”并不要求为安全出口,如上述的通风井也是可以起到疏散的作用。另外,鉴于电缆隧(廊)道中专门增加中间出口的结构工作量较大,颇费建设资金,在满足疏散出口设置规定的同时,应尽量节省投资,规定其间距不应超过100.0m
还需要注意的是电缆隧(廊)道的形式是由工艺决定的,一般多分支。因此,在本条中规定应在“端部”设置安全出口,不仅是指主电缆隧(廊)道的两头,电缆隧(廊)道分支的端部也应设置安全出口,如Y形分支的电缆隧(廊)道,其端部即为3个;X形分支的电缆隧(廊)道其端部是4个;另外,考虑到火灾发生时人的疏散行为模式,安全出口的位置距离隧道顶端不宜过大,故本条规定不应大于5.0m。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5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下一节:5.2 建筑构造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 4 总平面布置
- 4.1 一般规定
- 4.2 防火间距
- 4.3 管线布置
- 5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5.1 安全疏散
- 5.2 建筑构造
- 5.3 建(构)筑物防爆
- 6 工艺系统
- 6.1 采矿和选矿
- 6.2 综合原料场
- 6.3 焦化
- 6.4 耐火材料和冶金石灰
- 6.5 烧结和球团
- 6.6 炼铁
- 6.7 炼钢
- 6.8 铁合金
- 6.9 热轧及热加工
- 6.10 冷轧及冷加工
- 6.11 金属加工与检化验
- 6.12 液压润滑系统
- 6.13 助燃气体和燃气、燃油设施
- 6.14 其他辅助设施
-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8.1 一般规定
- 8.2 室内和室外消防给水
- 8.3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 8.4 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箱
- 8.5 消防排水
- 9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防烟排烟
- 10 电气
- 10.1 消防供配电
- 10.2 变(配)电系统
- 10.3 电缆和电缆敷设
- 10.4 防雷和防静电
- 10.5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 附录A 钢铁冶金企业火灾探测器选型举例和电缆区域火灾报警系统设计
- 附录B 钢铁冶金企业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
- 附录C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划分举例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