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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污水的回用应根据回用对象对水质的要求确定,可采用混凝沉淀、气浮、过滤、活性炭吸附、膜处理、电吸附、化学氧化、杀菌等工艺技术的一种或几种组合进行处理。
10.1.2 再生水宜用于循环冷却水的补充水。
10.1.3 再生水管道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时水量计。
10.1.4 再生水管道的材质应根据水质、水压、外部荷载、地质条件,以及安装施工方便、经济合理的原则选择。
10.1.5 再生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再生水管道明装时应有规定的标志颜色,埋地时应有带状标志。
10.1.6 各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宜少于2个(格),并宜并联设计,供水可暂时中断或有其他保障措施保证供水时,可设1个(格)。再生水池(罐)的容积应按供水和用水变化情况确定,不宜小于日供水量的10%。
10.1.7 当再生水需要进行除盐处理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根据回用源水的含盐量和再生水的水质要求,选择深度处理工艺。
条文说明
10.1.1 本条给出的回用处理工艺是目前常用的经济可行的工艺。其中,电吸附在石化行业中适用于对除盐要求不高的、以循环冷却水为回用目标的污水回用处理工艺,具有对石化类有机污染物有一定耐受能力、部分除盐、除盐率可以根据用水要求适当调节、运行成本低、无二次污染、维护简单等特点。电吸附工艺要求进水含盐量小于3000mg/L,石油类污染物不大于3mg/L。目前,电吸附技术已有在石油化工、市政、煤矿、煤化工、冶金污水回用中应用的成功案例。
10.1.2 化工生产是用水大户,把化工企业或化工区的污水处理后回用于本企业或化工区,技术经济上会更合理,特别是用作工业循环冷却水的补充水,由于循环冷却水补充水的水质要求相对较低,补充水量占工厂用水量的份额很大,直接影响工业节水,以目前的技术水平,处理后的污水用于循环冷却水的补充水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可行的,是合理的,因此,污水回用应优先考虑用作循环冷却水的补充水。
10.1.3 再生水管道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设计是为了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用户用水要求。
10.1.4 再生水管道包括原水输水管道和再生水供水管道,本条对管材的选择提出了原则性要求,设计中应作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合适的管材。一般情况,当再生水管道管径大于200mm时,可以选用碳钢管、碳钢衬胶、碳钢衬塑管;当再生水管道的管径较小时,且位于室内或管沟中,除上述几种管材,也可以选用ABS塑料管、PE(聚乙烯)管、UPVC(改性聚氯乙烯)管、铝塑复合管,特殊的情况也可选择不锈钢管材,具体设计时应按照加工方便、经济实用的原则进行选择。
10.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再生水不属于生活饮用水,为防止污染生活饮用水系统,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为防止管道误接,再生水管道明装时应涂上规定标志颜色和再生水字样,埋地时应设置规定的带状标志,闸门井井盖应铸上再生水字样。
10.1.6 为保障再生水系统的安全供水,考虑构筑物的清洗检修,各类构筑物(如反应池、过滤池、储存池等)不宜少于2个(格),并应并联连接,以便切换。但对于供水可暂时中断或有其他措施保证供水的,如可采用类似水源供水的可设1格(座)。关于再生水池容积不宜小于日处理量的10%,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的规定。
10.1.7 当需要进行除盐处理时,在离子交换、反渗透或反渗透加离子交换以及电吸附工艺均可选择时,应对设备投资、运行管理费用、环境要求等进行经济比较后,确定合适的工艺。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由于反渗透膜元件的价格较高,一般认为总含盐量TDS>500mg/L时,采用反渗透装置较为经济。随着反渗透技术不断提高,膜材料的价格降低,在TDS低时,如300mg/L、200mg/L甚至更低时也可采用反渗透技术,具体应用时,要根据经济、社会效益比较确定。
10.1.2 化工生产是用水大户,把化工企业或化工区的污水处理后回用于本企业或化工区,技术经济上会更合理,特别是用作工业循环冷却水的补充水,由于循环冷却水补充水的水质要求相对较低,补充水量占工厂用水量的份额很大,直接影响工业节水,以目前的技术水平,处理后的污水用于循环冷却水的补充水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可行的,是合理的,因此,污水回用应优先考虑用作循环冷却水的补充水。
10.1.3 再生水管道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设计是为了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用户用水要求。
10.1.4 再生水管道包括原水输水管道和再生水供水管道,本条对管材的选择提出了原则性要求,设计中应作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合适的管材。一般情况,当再生水管道管径大于200mm时,可以选用碳钢管、碳钢衬胶、碳钢衬塑管;当再生水管道的管径较小时,且位于室内或管沟中,除上述几种管材,也可以选用ABS塑料管、PE(聚乙烯)管、UPVC(改性聚氯乙烯)管、铝塑复合管,特殊的情况也可选择不锈钢管材,具体设计时应按照加工方便、经济实用的原则进行选择。
10.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再生水不属于生活饮用水,为防止污染生活饮用水系统,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为防止管道误接,再生水管道明装时应涂上规定标志颜色和再生水字样,埋地时应设置规定的带状标志,闸门井井盖应铸上再生水字样。
10.1.6 为保障再生水系统的安全供水,考虑构筑物的清洗检修,各类构筑物(如反应池、过滤池、储存池等)不宜少于2个(格),并应并联连接,以便切换。但对于供水可暂时中断或有其他措施保证供水的,如可采用类似水源供水的可设1格(座)。关于再生水池容积不宜小于日处理量的10%,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的规定。
10.1.7 当需要进行除盐处理时,在离子交换、反渗透或反渗透加离子交换以及电吸附工艺均可选择时,应对设备投资、运行管理费用、环境要求等进行经济比较后,确定合适的工艺。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由于反渗透膜元件的价格较高,一般认为总含盐量TDS>500mg/L时,采用反渗透装置较为经济。随着反渗透技术不断提高,膜材料的价格降低,在TDS低时,如300mg/L、200mg/L甚至更低时也可采用反渗透技术,具体应用时,要根据经济、社会效益比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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