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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含有特种污染物污水的处理宜通过试验或按同类污水处理的运行经验确定处理方法。
9.1.2 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特种污染物,宜在工艺装置内进行预处理、回收、回用。
9.1.3 化工装置非正常排出的高浓度物料应设储槽收集暂存,并应在装置正常运行后再返回工艺过程,不得作为污水排放。
9.1.4 采用化学沉淀法处理第一类污染物产生的沉淀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回收或填埋。填埋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物控制标准》GB 1859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1.1 本章所指的特种污染物是化工污水中常见的氨氮、有机磷、氟化物、硫化物、汞、铬、铜以及含氰化物的污水。这些污染物质来源于特定的产品生产或工艺生产过程,污水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如有毒、有害、成分较为单一等,处理方法也各不相同。本条针对这类污水的处理进行了原则规定。
9.1.2 本条规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轻环境污染、节约资源。
9.1.3 化工生产装置在开停车及非正常状态时,会有工艺物料排出,但生产正常后,这些物料是可以重回工艺中去的,所以,本条要求设置足量的储槽暂存含有物料的污水。
9.1.4 本条中第一类污染物是指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中规定的污染物,本条的规定是为了避免污染物转移及产生二次污染。
9.1.2 本条规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轻环境污染、节约资源。
9.1.3 化工生产装置在开停车及非正常状态时,会有工艺物料排出,但生产正常后,这些物料是可以重回工艺中去的,所以,本条要求设置足量的储槽暂存含有物料的污水。
9.1.4 本条中第一类污染物是指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中规定的污染物,本条的规定是为了避免污染物转移及产生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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