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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活性污泥法应根据处理规模、进水水质和处理要求,选择合适的处理工艺。
7.1.2 活性污泥法进水的石油类含量不应大于30mg/L,硫化物不宜大于20mg/L,其他有毒害和抑制性物质在活性污泥系统混合液中的允许浓度,宜通过试验或按有关技术资料确定。
7.1.3 生物反应池应根据污水性质,采取水力消泡或化学消泡措施。
7.1.4 生物反应池有效水深应结合地质条件、曝气设备类型、污水场高程设计确定,宜为4m~6m。
7.1.5 廊道式生物反应池的池宽与有效水深之比宜为1:1~2:1,长宽比不宜小于5:1。
7.1.6 生物反应池采用鼓风曝气、转刷、转碟时,反应池的超高宜为0.5m;采用叶轮表面曝气时,设备平台宜高出设计水面0.8m~1.2m。
7.1.7 进水、回流污泥进入生物反应池厌氧段(池)、缺氧段(池)时,宜采用淹没入流方式。
7.1.8 生物反应池中的厌氧段(池)、缺氧段(池)应采用机械搅拌,混合功率宜为3W/m3~8W/m3。
7.1.2 活性污泥法进水中石油类、硫化物限制含量是根据生物处理设施能正常运行所能承受的限度以及众多污水处理场的实际运行经验作出的规定。其他有害和抑制性物质在活性污泥混合液中允许浓度宜通过试验确定,有关技术文献资料对生物处理系统中有害和抑制性物质允许浓度的报导较多,但由于试验水质和试验条件不同,允许浓度差别较大,当无试验数据时可按本条的数据执行。
7.1.3 工程实践表明,大多数化工污水处理场在启动阶段污泥培养驯化过程、进水水质变化、负荷变化以及水中含有表面活性剂时,生物处理构筑物中会产生大量的泡沫,泡沫甚至高达数十厘米,影响生物处理构筑物周边环境卫生,给污水处理运行操作带来不便,甚至对巡检人员的安全构成威胁,因此作出本条规定。
7.1.4 本条是对反应池有效水深的规定,当池深大于6m时,将增加土建的费用和施工难度以及鼓风设备选型上的困难,故规定了池深的要求。
7.1.5 本条是对廊道式生物反应池设计的规定。池宽与有效水深的规定是为了给反应池创造良好的水力条件,长宽比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水流短路和结构要求考虑的,当池体较长时,可根据场地和布置要求采用两折或多折。
7.1.6 生物反应池的超高与选用的曝气设备类型有关。
7.1.7 本条规定淹没人流方式的目的是避免引起复氧。
7.1.8 为了保证生物反应池的厌氧段(池)缺氧段(池)中污水与污泥、回流液充分混合,保持悬浮状态,防止沉积。本条对机械搅拌的功率作了规定,搅拌设备的间距、位置应按保证污泥不沉积和所需的厌(缺)氧状态的要求为原则,应根据试验资料确定,搅拌设备有潜水搅拌器和搅拌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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