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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结构措施


5.6.1 建筑物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和基础形式;
    2 应加强基础和上部结构的整体强度和刚度。
5.6.2 砌体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重墙体应采用实心墙,墙厚不应小于240mm,砌体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不应采用空斗墙、砖拱、无砂大孔混凝土和无筋中型砌块;
    2 建筑平面拐角部位不应设置门窗洞口,墙体尽端至门窗洞口边的有效宽度不宜小于1m;
    3 楼梯间不宜设在建筑物的端部。
5.6.3 砌体结构的圈梁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体结构除应在基础顶部和屋盖处各设置一道钢筋混凝土圈梁外,对于Ⅰ级、Ⅱ级膨胀土地基上的多层房屋,其他楼层可隔层设置圈梁;对于Ⅲ级膨胀土地基上的多层房屋,应每层设置圈梁;
    2 单层工业厂房的围护墙体除应在基础顶部和屋盖处各设置一道钢筋混凝土圈梁外,对于Ⅰ级、Ⅱ级膨胀土地基,应沿墙高每隔4m增设一道圈梁;对于Ⅲ级膨胀土地基,应沿墙高每隔3m增设一道圈梁;
    3 圈梁应在同一平面内闭合;
    4 基础顶面和屋盖处的圈梁高度不应小于240mm,其他位置的圈梁不应小于180mm。圈梁的纵向配筋不应小于4Ф12,箍筋不应小于Ф6@200。基础圈梁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其他位置圈梁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5.6.4 砌体结构应设置构造柱,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构造柱应设置在房屋的外墙拐角、楼(电)梯间、内、外墙交接处、开间大于4.2m的房间纵、横墙交接处或隔开间横墙与内纵墙交接处;
    2 构造柱的截面不应小于240mm×240mm,纵向钢筋不应小于4Ф12,箍筋不应小于Ф6@200,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3 构造柱与圈梁连接处,构造柱的纵筋应上下贯通穿过圈梁,或锚入圈梁不小于35d;
    4 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纵筋应伸入基础圈梁或基础梁内不小于35d。
5.6.5 门窗洞口或其他洞孔宽度大于等于600mm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不得采用砖拱过梁。在底层窗台处宜设置60mm厚的钢筋混凝土带,并应与构造柱拉接。
5.6.6 预制钢筋混凝土梁支承在墙体上的长度不应小于240mm;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支承在墙体上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支承在梁上的长度不应小于80mm。预制钢筋混凝土梁、板与支承部位应可靠拉接。
5.6.7 框、排架结构的围护墙体与柱应采取可靠拉接,且宜砌置在基础梁上,基础梁下宜预留100mm空隙,并应做防水处理。
5.6.8 吊车梁应采用简支梁,吊车梁与吊车轨道之间应采用便于调整的连接方式。吊车顶面与屋架下弦的净空不宜小于200mm。
条文说明
5.6.1 根据调查材料,膨胀土地基上的木结构、钢结构及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具有较好的适应不均匀变形能力,主体结构损坏极少,膨胀土地区房屋应优先采用这些结构体系。
5.6.3 圈梁设置有助于提高房屋的整体性并控制裂缝的发展。根据房屋沉降观测资料得知,膨胀土上建筑物地基的变形有的是反向挠曲,也有的是正向挠曲,有时在同一栋建筑内同时出现反向挠曲和正向挠曲,特别在房屋的端部,反向挠曲变形较多,因此在本条中特别强调设置顶部圈梁的作用,并将其高度增加至240mm。
5.6.4 砌体结构中设置构造柱的作用主要在于对墙体的约束,有助于提高房屋的整体性并增加房屋的刚度。构造柱须与各层圈梁或梁板连接才能发挥约束作用。
5.6.7 钢和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本身具有足够的适应变形的能力,但围护墙体仍易开裂。当以砌体作围护结构时,应将砌体放在基础梁上,基础梁与土表面脱空以防土的膨胀引起梁的过大变形。
5.6.8 有吊车的厂房,由于不均匀变形会引起吊车卡轨,影响使用,故要求连接方法便于调整并预留一定空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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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 GB5011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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