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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电气设备的抗震措施


13.3.1 电气设备的抗震性能应与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相适应。
13.3.2 电力变压器和6kV~35kV开关柜的抗震能力不应低于表13.3.2的规定。

表13.3.2 电力变压器和6kV~35kV开关柜的抗震能力

    注:g为重力加速度。
13.3.3 开关柜、配电及控制柜(屏)、直流屏等电气设备应采取防柜(屏)内电器松动、滑动、倾倒、震脱等抗震措施。
13.3.4 电气设备及装置安装采用的金属螺栓、预埋件和焊接强度应满足抗震要求。
13.3.5 基本地震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的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UPS等装置宜拆除滚轮,并采用地脚螺栓等方法固定在基础上,当采用滚轮及轨道时,其轨道型钢应设固定卡具;
    2 油浸式变压器本体上的油枕、潜油泵、冷却器及其连接管道等附件应符合抗震要求;
    3 8度及以上地区,成列开关柜、配电及控制柜(屏)之间,应在重心位置以上采用螺栓连接成整体,或用连接件将柜体与建筑结构可靠连接和锚固;
    4 柜(屏)间连接的硬母线、接地线等,在通过建筑物防震缝、沉降缝处,应加设软连接;
    5 电气设备的支架应有足够的刚度和承载力。
13.3.6 照明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灯不应采用软电线自身吊装;
    2 大于0.5kg的灯具采用吊链安装时,软电线宜编叉在吊链内,电线不应受力;
    3 灯具重量大于3kg时,应固定在螺栓或预埋吊钩上;
    4 高大空间学生活动场所的壁灯及吊灯宜设防护网或防护玻璃罩;
    5 在8度及以上地区,吸顶和嵌入吊顶的灯具,可采用钢管作杆件固定在楼板上,且钢管内径不应小于10mm,钢管厚度不应小于1.5mm。

条文说明
13.3.1 选择电器时,应根据当地的基本地震烈度,选用其抗震性能能够满足相应抗震设防要求的产品,电器的辅助设备应具有与主设备相同的抗震能力。
13.3.2 地震对电器的影响主要是地震波的频率和地震振动的加速度。而地震振动的加速度与地震烈度及地基有关。通常用重力加速度g的倍数表示。根据国家标准《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的抗震要求》GB/T 13540-2009和《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GB 50556-2010,电力变压器及3kV及以上的高压开关柜的抗震能力不能低于本规范表13.3.2中的参数要求。
13.3.3 本条提及的开关柜(含各等级的高、低压开关柜)、配电及控制柜(屏)、直流屏等电气设备的抗震措施,包括柜(屏)内的继电器和仪表用螺栓或夹具固定、二次电缆插头设防松动措施、电路板插件设防松动的锁住机构,柜(屏)的移动单元或抽出单元设定位锁住机构等。为防止电器的自振动频率与地震振动频率发生共振,可采取在现场安装减震阻尼装置等措施。
    国家标准《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3部分:地震试验方法》GB/T 2424.25-2000,等同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 68-3-3。该标准对核电站设备、建筑设备和电工电子产品的地震试验方法做出了规定。上述设备在使用期间可能会受到短持续时间的非平稳随机形式的动态力的作用(如地震时)而在设备及产品中产生应力,以致使设备的振动响应达不到稳态条件。该标准有关冲击、振动、地震等试验方法的要求,适用于建筑电气设备。
13.3.4~13.3.6 对于电气设备等非结构类设施的抗震防灾,主要有“四防”,即:防水平滑动及位移、防倾倒、防坠落、防不均匀沉降等引起的次生灾害。
    变压器等装置为便于搬运常设有滚轮,安装时有的将滚轮直接推在钢轨上,有的只是用角钢等制动部件进行限位,在地震时仍有可能发生位移,脱轨倾倒。因此,当采用滚轮及轨道时应设固定卡具,牢固固定,在地震烈度较高地区,应取消滚轮及轨道,将变压器固定在基础上。
    根据日本等国抗震经验,对于重心较高的柜体,在重心之上位置连成整体或将柜体重心以上部位与墙体拉接,可有效防止地震时开关柜(屏)等设备倾倒。
    在汶川地震中,发现一些建筑吊顶虽未整体破坏,却被灯具撕破,灯具坠落造成人身伤害及设备损毁。因此,对照明灯具的安装固定应引起重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有明确规定的应执行,在8度及以上地区,吸顶和嵌入吊顶的灯具,吊顶内采用杆件固定在楼板上的做法为借鉴日本等国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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