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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教育建筑配变电所的设计和电气设备的抗震设防。
13.1.2 教学用房及学生宿舍和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气设备抗震安全,应以预防为主,采取必要的抗震设防技术措施。
13.1.3 当学校的某些场所被确定为城市紧急避难疏散场所时,其照明、供水、供电及通信设施的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有关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并预留自备发电机的安装条件。

条文说明
13.1.1 地震基本烈度为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规定的基本烈度。考虑到7度以下地区地震所造成的电气设备破坏以及由此带来的损失相对较小,可不采取抗震措施,故将本章的适用范围规定在7度及以上地区。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规定,“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配变电所的设计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应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根据汶川地震建筑电气设备受损情况以及考察日本学校抗震防灾措施,本章对教育建筑中潜在影响较大的配变电所设计和电气设备防灾措施提出要求。
13.1.2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将教育建筑中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礼堂等教学用房和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工程设防类别提高到重点设防类。吸取汶川地震中小学严重震损的惨痛教训,有必要将教育建筑电气设备的抗震安全列入规范要求。遵照“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指导原则,考虑到电气设备的抗震能力和使用要求与建筑、结构有所不同,并考虑到我国的经济条件,电气设备的抗震设防,应既保证电气设备在遭受地震作用时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避免建筑供配电系统长时间停电影响学校正常运行,造成重大损失,又不能因抗震设防标准过高而增加投资太多。随着我国抗震预测和预警技术与能力的不断提高,教育建筑电气设计应及时引入先进、成熟的技术和经权威部门认证的产品,采取必要抗震设防技术措施。
13.1.3 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2007定义紧急避震疏散场所为“供避震疏散人员临时或就近避震疏散的场所,也是避震疏散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的过渡性场所。”通常为城市中的小公园、小广场,学校的操场、广场、集中绿地,高层建筑中的避难层等。城市紧急避震疏散场所是由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确定的。当然,避难不仅指避震。学校中的上述场所除有平时的正常照明外,应设置供地震发生后安置临时避震疏散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明。其设置方式也可采取预留备用照明配电箱或备用照明回路,以便需要时使用。考察日本中小学,上述场所均设置了独立于建筑外的避震物资储备库,库房中备有移动式小型柴油发电机、投光灯、安全灯及其配套线材及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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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31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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