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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建筑物防雷
9.2.1 除具有爆炸危险的实验楼外,教育建筑应划分为第二类或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9.2.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育建筑,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2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教学楼、图书馆、实验楼、学生宿舍、体育馆、会堂等建筑;
3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食堂、办公楼等建筑。
9.2.3 不属于二类防雷建筑,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育建筑,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 19层及以上的学生宿舍;
2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教学楼、图书馆、实验楼、学生宿舍、体育馆、会堂等建筑;
3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食堂、办公楼等建筑;
4 建筑群中最高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
9.2.4 在雷电活动频繁或强雷区,可适当加强建筑物的防雷保护措施。
9.2.5 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均应采取防直击雷、防侧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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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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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供配电系统总体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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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电气设备抗震安全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电气设施选址及布置
- 13.3 电气设备的抗震措施
- 14 电气节能
- 14.1 供配电系统的节能
- 14.2 照明系统的节能
- 14.3 建筑电气设备的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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