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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照明标准


8.2.1 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行政楼、风雨操场、体育场馆等照明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校园道路、广场照明标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有关规定。
8.2.2 除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场所外,教育建筑其他场所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表8.2.2 教育建筑其他场所照明标准值

    注:照度标准值为维持平均照度。
8.2.3 特殊教育学校主要房间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8.2.3的规定。

表8.2.3 特殊教育学校主要房间照明标准值

    注:照度标准值为维持平均照度。
8.2.4 教室课桌区域内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课桌周围0.5m范围内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5。教室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8.2.5 房间或场所内的通道和其他非作业区域的照度值不宜低于作业区域照度值的1/3。
8.2.6 作业面外0.5m范围内的照度可低于作业面照度,但不宜低于表8.2.6的规定。

表8.2.6 作业面外0.5m范围内的照度值

8.2.7 照明设计计算照度时,教室、实验室、阅览室、办公室的维护系数宜取0.8。
8.2.8 室内照明光源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组,并宜符合表8.2.8的规定。

表8.2.8 室内照明光源色表分组

8.2.9 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8.2.10 教室、阅览室、实验室等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UGR)评价,且不宜大于19;室外体育场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眩光值(GR)评价,且不宜大于55;风雨操场室内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UGR)评价,且不宜大于35。
8.2.11 教育建筑照明设计时,可用下列方法防止或减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
    1 限制灯具亮度;
    2 避免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内,教室照明灯具与桌面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7m;
    3 对于计算机教室、语音教室照明,限制灯具中垂线以上等于或大于65°范围的亮度;
    4 房间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8.2.12 多媒体教室应避免人工光光线照射到投影屏幕上和学生的显示屏上。讲台摆放的位置应避免遮挡投影机射出的光线。

条文说明
8.2.2 本条中所给出的艺术学校的美术教室的照度、UGR和Ra标准值,系参照了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关于室内工作场所照明指南中“艺术学校的艺术教室”的相关标准。在我国,艺术学校所设的美术教室,如美术专业的绘画教室、绘景室、雕塑室等,因学科需要,其光环境质量比普通美术教室要高。据了解,普通高等学校中有的学校美术专业为重点学科,其美术教室的要求也与艺术学校相同。工程制图教室的照明标准值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所给出的设计室的标准,此标准目前尚低于目前CIE的相关标准(750 lx)。
8.2.3 表8.2.3中,盲学校一般招收弱视力学生,其照度标准需要适当提高。
8.2.4 照度均匀度为规定表面上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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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31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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