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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学校建设的法规,使教育建筑电气设计适应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满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级各类学校校园电气总体设计及供教学活动所使用建筑物的电气设计。
1.0.3 教育建筑电气设计应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实用,节能,易于维护。
1.0.4 教育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要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确定了未来一个时期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方向和举措。本规范编制的目的正是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学校建设的法规,使教育建筑电气设计适应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满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其中,学校是指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的实施教育的单位。学校名称是指在教育部门备案的学校全称,学校代码由教育部统一编制。我国学校的等级分为高等、中等、初等和学前教育。每个等级中又有一种或多种类型。具体见表1。

表1 学校的等级及类型
表1 学校的等级及类型

    此外,九年制学校是连续实施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独立设置的招收盲聋哑和智残儿童,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的儿童、青少年进行普通或职业初、中等教育的教学机构。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要依据学校的等级及类型进行设计。
    根据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文件,教育建筑包括学校校园内的教学楼、图书馆、实验楼、风雨操场(体育场馆)、会堂、办公楼、学生宿舍、食堂及附属设施等供教育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物及生活用房,不包括住宅。
    “校园”泛指学校教学、体育活动及生活设施用地的范围。
    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将“风雨操场”定义为“有顶盖的体育场地,包括有顶无围护墙的场地和有顶有围护墙的场馆”。
    “会堂”是供集会或举行学术报告及文娱活动的专用建筑(或空间),又称礼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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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31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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