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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学校建设的法规,使教育建筑电气设计适应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满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级各类学校校园电气总体设计及供教学活动所使用建筑物的电气设计。
1.0.3 教育建筑电气设计应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实用,节能,易于维护。
1.0.4 教育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要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确定了未来一个时期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方向和举措。本规范编制的目的正是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学校建设的法规,使教育建筑电气设计适应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满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其中,学校是指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的实施教育的单位。学校名称是指在教育部门备案的学校全称,学校代码由教育部统一编制。我国学校的等级分为高等、中等、初等和学前教育。每个等级中又有一种或多种类型。具体见表1。
表1 学校的等级及类型
此外,九年制学校是连续实施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独立设置的招收盲聋哑和智残儿童,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的儿童、青少年进行普通或职业初、中等教育的教学机构。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要依据学校的等级及类型进行设计。
根据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文件,教育建筑包括学校校园内的教学楼、图书馆、实验楼、风雨操场(体育场馆)、会堂、办公楼、学生宿舍、食堂及附属设施等供教育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物及生活用房,不包括住宅。
“校园”泛指学校教学、体育活动及生活设施用地的范围。
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将“风雨操场”定义为“有顶盖的体育场地,包括有顶无围护墙的场地和有顶有围护墙的场馆”。
“会堂”是供集会或举行学术报告及文娱活动的专用建筑(或空间),又称礼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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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和代号
- 2.1 术语
- 2.2 代号
- 3 校园电气总体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供配电系统总体设计
- 3.3 智能化系统总体设计
- 4 供配电系统
- 4.1 一般规定
- 4.2 负荷分级
- 4.3 供配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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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自备电源
- 5 低压配电
- 5.1 一般规定
- 5.2 低压配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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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低压电器的选择
- 5.5 低压配电线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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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 6.2 专用实验室布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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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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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多媒体设备
- 7.4 生物、化学实验设备
- 7.5 电力、电子实验设备
- 7.6 大型实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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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一般规定
- 8.2 照明标准
- 8.3 照明方式与种类
- 8.4 照明光源、灯具及附件
- 8.5 照明控制
- 8.6 应急照明
- 9 防雷与接地
- 9.1 一般规定
- 9.2 建筑物防雷
- 9.3 接地
- 9.4 等电位联结
- 9.5 雷击电磁脉冲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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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一般规定
- 10.2 通信系统
- 10.3 信息网络系统
- 10.4 综合布线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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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广播系统
- 10.7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 11 校园信息化应用系统
- 11.1 一般规定
- 11.2 信息化应用管理系统
- 11.3 数字化图书馆系统
- 11.4 学校门户网站
- 11.5 智能卡应用系统
- 11.6 校园网安全管理系统
- 12 校园公共安全系统
- 12.1 一般规定
- 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2.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2.4 应急响应系统
- 13 电气设备抗震安全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电气设施选址及布置
- 13.3 电气设备的抗震措施
- 14 电气节能
- 14.1 供配电系统的节能
- 14.2 照明系统的节能
- 14.3 建筑电气设备的节能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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