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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运行和维护
10.0.1 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建立系统技术档案;
2 运行维护人员经过培训。
10.0.2 监控系统运行期间,应对操作人员的权限进行管理和记录。
10.0.3 监控系统运行记录应定期进行备份,且备份周期宜为半年到一年。
10.0.4 监控计算机不应安装与监控系统运行无关的应用软件。
10.0.5 当进行被监控动力设备的维护保养时,应将远程/就地转换开关置于“就地”状态,并应做好带电操作的防护工作及紧急处理措施。
10.0.6 传感器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且维护保养周期宜为一个月至三个月。维护保养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人机界面上查看故障报警标识和显示数值;
2 检查传感器的连接和工作状况;
3 清理敏感元件的杂物及污垢,必要时采取防腐措施;
4 检查无线式传感器的供电。
10.0.7 执行器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且维护保养周期宜为三个月至六个月。维护保养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进行机械润滑及防腐处理;
2 在人机界面上查看故障报警标识;
3 检查执行器的接线和工作状况。
10.0.8 控制器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且维护保养周期宜为三个月至六个月。维护保养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查标识、接线和工作状况;
2 检查工作环境;
3 检查电池的电量;
4 清理控制器箱内的灰尘和杂物。
10.0.9 监控系统运行期间,宜每年对设备运行和能耗监测数据等记录进行分析,并提出自控程序的调整建议。
10.0.10 当被监控设备停止运行一个月及以上时,重新运行前,应全面检查被监控设备及其监控设备。
10.0.11 当传感器发生故障时,应将监控系统的手动/自动模式置于“手动”模式。维修或更换后,应恢复原有监控功能。
10.0.12 当执行器发生故障时,应发出维修提示。维修或更换后,应恢复原有监控功能。
10.0.13 当控制器发生故障时,应将相关被监控设备电气控制箱(柜)的手动/自控转换开关置于“手动”状态。维修或更换后,应恢复原有监控功能。
10.0.14 当监控计算机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并恢复原有监控功能。
1 工程验收时移交的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纸、监控系统设备产品说明书、监控系统点表、调试方案、调试记录、监控系统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等。为保证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运行值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维修保养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还应有主要设备操作规程、常规运行调节总体方案、机房管理制度等,并应定期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且不断完善。
2 根据本规范第9.0.2条的规定,工程验收时要求施工调试单位对运行维护人员应进行培训。此后,运行维护单位可自行组织对其操作人员的培训。
10.0.3 监控系统运行记录是对设备运行和维护情况的有效检验,也是对设备保养和节能优化控制的基础资料,应定期备份以便于进行统计分析和问题处理。根据本规范第4章设计要求,记录应至少保存1年并可导出到其他介质,推荐有条件时每半年就进行一次运行记录的导出和存放。
10.0.4 监控计算机在调试时已经把所需的相关应用软件安装好,且经过试运行和检测,最后通过验收才投入使用。如使用后再安装其他应用软件,有可能与现有软件应用程序发生冲突,或者因新安装应用软件占用资源导致监控性能变差,甚至安装时感染病毒造成系统故障。因此,不允许在已投入使用的监控计算机上安装其他软件。
10.0.6 关于传感器维护保养周期的确定,主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测量仪表需要定期校验,在检定合格期内的测量精度才有保障,通常检测用仪表的检定周期为三到六个月;二是根据实际工程效果的调研,传感器实际无故障运行时间与设备种类和现场情况等相关,通常不到出厂值的一半。做好定期维护保养,有利于提高实际的无故障运行时间并保证监控效果。
1 在人机界面上查看,显示数值在正常范围内且没有故障报警信息,可初步判断传感器工作正常。
2 在现场检查是否仍符合验收合格的要求,如安装稳固,接线良好,工作电源电压正常稳定等。
3 敏感元件如受污,会直接影响测量结果,与测量的介质和现场状况相关,需要定期清洁并采取必要的防腐措施。
4 无线式传感器的供电方式见本规范第5.6.2条的条文说明,电池供电需要定期检查并更换。
10.0.7 执行器的维护保养内容。
2 根据设计要求,可根据控制指令与执行状态反馈的偏差进行执行器的故障报警,在人机界面上会有显示。
3 包括执行器部件结合牢固、能完全打开和关闭、执行动作快速正确、调节过程稳定、反馈信号正确等。
10.0.9 运行记录是建筑能耗统计和建筑节能工作的基础。每年对监控系统进行一次客观分析,并对自控程序包含参数设置等进行调整,是运营管理水平的体现,推荐执行。因为该工作技术要求较高,需要专门的节能服务或运行维护单位参与。
10.0.10 被监控设备诸如冷冻机组、锅炉、冷却塔和空调机组等可能每年都会停止使用几个月,被监控设备本身和与其相关的传感器、执行器和控制器等监控设备均需要全面检查,符合验收合格标准才可使用。
10.0.11 传感器发生故障会由于输入数据的错误导致自控算法计算结果的错误,因此要求监控系统的手动/自动模式置于“手动”模式,由运行维护人员通过人机界面给出动作指令远程控制被监控设备的运行,此时相关被监控设备电气控制箱(柜)的手动/自动转换开关仍可保持“自动”状态。
10.0.13 控制器发生故障会导致自控算法失效,因此要求被监控设备电气控制箱(柜)的手动/自动转换开关置于“手动”状态,由运行维护人员在现场通过电气控制箱(柜)上的启/停开关来控制被监控设备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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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供 配 电
- 4.5 照 明
- 4.6 电梯与自动扶梯
- 4.7 能耗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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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 5.2 传感器和执行器
- 5.3 控制器
- 5.4 人机界面和数据库
- 5.5 网络和接口
- 5.6 系统辅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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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调试和试运行
- 8 检测
- 8.1 一般规定
- 8.2 主控项目
- 8.3 一般项目
- 9 验收
- 10 运行和维护
- 附录A 标准化功能描述方法
- 附录B 施工安装部分记录
- 附录C 系统调试记录样表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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