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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主控项目
8.2.1 空调冷热源和水系统的监控功能内容应全数检测。
8.2.2 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和通风机应按每类设备数量的20%抽样检测,且不得少于5台;不足5台时应全数检测。
8.2.3 变风量空调末端和风机盘管应按5%抽样检测,且不得少于10台;不足10台时应全数检测。
8.2.4 给水排水设备应按50%抽样检测,且不得少于5组;不足5组时应全数检测。
8.2.5 供配电设备的监测功能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低压开关运行状态、变压器温度、应急发动机组工作状态、储油罐油量、报警信号、柴油发电机、不间断电源和其他应急电源,应全数检测;
2 其他供配电参数应按20%抽样检测,且不得少于20点;不足20点时应全数检测。
8.2.6 照明应按被监控回路总数的20%抽样检测,且不得少于10个回路;总回路数少于10个的,应全数检测。
8.2.7 电梯与自动扶梯应全数检测。
8.2.8 能耗监测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料消耗量、耗电量、补水量、热/冷量、蒸汽量、热水量等总耗量的传感器,应全数检测;
2 燃料消耗量、耗电量、补水量、热/冷量、蒸汽量、热水量的分支路传感器,应按15%抽样检测,且不得少于10只,不足10只时应全数检测。
8.2.9 管理功能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不同权限的用户登录,分别检查该用户具有权限的操作和不具有权限的操作;
2 当监控系统与互联网连接时,应检测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 当监控系统设计采用冗余配置时,应模拟主机故障,检查冗余设备的投切;
4 应检查数据的统计、报表生成和打印等功能。
8.2.10 当监控系统与智能化集成系统及其他智能化系统有关联时,应全数检测监控系统提供的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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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功能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4.3 给水排水
- 4.4 供 配 电
- 4.5 照 明
- 4.6 电梯与自动扶梯
- 4.7 能耗监测
- 4.8 管理功能
- 5 系统配置
- 5.1 一般规定
- 5.2 传感器和执行器
- 5.3 控制器
- 5.4 人机界面和数据库
- 5.5 网络和接口
- 5.6 系统辅助设施
- 6 施工安装
- 7 调试和试运行
- 8 检测
- 8.1 一般规定
- 8.2 主控项目
- 8.3 一般项目
- 9 验收
- 10 运行和维护
- 附录A 标准化功能描述方法
- 附录B 施工安装部分记录
- 附录C 系统调试记录样表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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