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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应根据项目建设目标确定,并宜包括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水排水、供配电、照明、电梯和自动扶梯等设备。当被监控设备自带控制单元时,可采用标准电气接口或数字通信接口的方式互联,并宜采用数字通信接口方式。
4.1.2 监控系统的监控功能应根据监控范围和运行管理要求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监测功能;
    2 应具备安全保护功能;
    3 宜具备远程控制功能,并应以实现监测和安全保护功能为前提;
    4 宜具备自动启停功能,并应以实现远程控制功能为前提;
    5 宜具备自动调节功能,并应以实现远程控制功能为前提。
4.1.3 监控系统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设备在启停、运行及维修处理过程中的参数;
    2 应能监测反映相关环境状况的参数;
    3 宜能监测用于设备和装置主要性能计算和经济分析所需要的参数;
    4 应能进行记录,且记录数据应包括参数和时间标签两部分;记录数据在数据库中的保存时间不应小于1年,并可导出到其他存储介质;
    5 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第A.0.1条规定进行功能描述。
4.1.4 监控系统的安全保护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根据监测参数执行保护动作,并应能根据需要发出报警;
    2 应记录相关参数和动作信息,且记录数据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第4款的规定;
    3 宜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第A.0.2条规定进行功能描述。
4.1.5 监控系统的远程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根据操作人员通过人机界面发出的指令改变被监控设备的状态;
    2 被监控设备的电气控制箱(柜)应设置手动/自动转换开关,且监控系统应能监测手动/自动转换开关的状态,当执行远程控制功能时,转换开关应处于“自动”状态;
    3 应设置手动/自动的模式转换,当执行远程控制功能时,监控系统应处于“手动”模式;
    4 应记录通过人机界面输入的用户身份和指令信息,记录数据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第4款的规定;
    5 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第A.0.3条规定进行功能描述。
4.1.6 监控系统的自动启停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根据控制算法实现相关设备的顺序启停控制;
    2 应能按时间表控制相关设备的启停;
    3 应设置手动/自动的模式转换,且执行自动启停功能时,监控系统应处于“自动”模式;
    4 宜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第A.0.4条规定进行功能描述。
4.1.7 监控系统的自动调节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选定的运行工况下,应能根据控制算法实时调整被监控设备的状态,使被监控参数达到设定值要求;
    2 应设置手动/自动的模式转换,且执行自动调节功能时,监控系统应处于“自动”模式;
    3 应能设定和修改运行工况;
    4 应能设定和修改监控参数的设定值;
    5 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第A.0.4条规定进行功能描述。


条文说明
4.1.1 通常大型公共建筑类项目的建设中都设置监控系统,并且为了满足项目的管理要求,监控范围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1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含冷热源设备、输送设备(水泵和风机)、空气处理设备和通风设备等;
    2 给水排水:含水泵、水箱(池)和热交换器等;
    3 供配电:变配电设备、应急(备用)电源设备、直流电源设备和大容量不停电电源设备等;
    4 照明:照明设备或供电线路;
    5 电梯或自动扶梯等设备。
    在现代建筑中,外围护结构上的电动窗帘、遮阳板和通气窗等设备的使用量越来越多。因为其开启或调节与暖通空调和照明等设备的运行相关,往往也纳入系统的监控范畴。该类设备可以根据使用需要确定是否纳入系统。
    自带控制单元的设备纳入系统时,都需要提供标准电气接口或数字通信接口,接口的形式和内容应保证监控功能的实现。标准电气接口提供4mA~20mA、0V~10V、无源干接点和脉冲等电气信号。数字通信接口采用开放通信协议传输相关数据信息,常用的有RS485、RS232、RS422、RJ45TTL、TCP/IP、OPC、BACnet、CAN、KNX、ODBC、ModBus、LonTalk、ZigBee、WiFi等。采用数字通信接口时,只需通过一个接口就能容易地获取被监控设备的多项运行参数和下发各种控制指令等,不需重复设置监测传感器,还可解决系统传感器难以安装在被监控设备内部的问题,而且数字传输可靠、抗干扰能力强,施工调试方便,推荐有条件时采用。有关接口配置的具体规定详见本规范第5章。
4.1.2 监控系统的主要功能,需要根据被监控设备种类和实际项目需求进行确定。
    暖通空调设备的控制和调节需要根据管路上的温度和/或压力等参数进行,且被监控设备之间具有能量和/或流体的交换,通常需要进行统一的自动控制,监控内容通常包括第1~5款。
    供配电设备一般自带专用控制单元,电梯和自动扶梯属于特种机械设备,也自带专用控制单元,监控系统的监控内容往往只有第1款和第2款。
    给水排水设备中生活热水的热源往往与暖通空调中的热源统一考虑,照明控制也与空调设备的运行和优化节能相关,通常纳入系统进行远程控制,有条件时也可以实现自动,因此监控内容通常包括第1~3款,有条件时也包括第4款和第5款。
4.1.3 监测功能是指对环境参数和设备状态等物理量进行测量,并根据需要在人机界面上显示出来,其目的是随时向操作人员提供设备运行、室外环境和室内控制参数等的情况。这是一项基本功能,也是其他四项功能的基础。本条提出监测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具体的监测点详见后面各节的要求。
    功能设计是监控系统工程的首要关键环节,也是后续工程实施和检测验收的依据。由于对功能需求的描述比较复杂,说明性文字表述比较随意且易产生歧义,因此本规范附录A采用标准化描述方法对系统的各项功能定义进行了明确表达,便于各专业的交接,并可以作为检测和验收环节的评判依据。该表中的各项功能要求,在系统配置、施工、调试等各阶段的技术文件中可以进行深化和细化,逐步落实并付诸实现。
4.1.4 实现报警和安全保护是必备的基本功能。对于涉及设备本身故障和对设备运行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项目,监控系统需发出警报并同时执行停止本设备及相关联设备的动作;根据使用需要,可以在现场或监控机房发出声、光等警示,在人机界面、操作人员手机和电子邮箱等处收到信息。对于运行参数超限等情况,监控系统也需发出警报,但不一定要求进行设备启停等操作。
4.1.5 实际工程中一般在被监控设备附近的电气控制箱(柜)上设置“手动/自动”转换开关及就地手动控制装置。为保障检修人员安全,在“手动/自动”转换开关为“手动”状态时,设备的远程控制指令无效。因此,被监控设备的“手动/自动”转换开关状态和开/关状态都是监控系统的监测内容;特别是前者更是实现远程控制功能的重要条件和安全保障。
    为保障设备运行管理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对于通过人机界面的人员身份信息(ID)和具体的操作指令,均需进行记录,并具有相关保存时长等要求。
4.1.6 对设备的自动启停功能,监控系统需能做到设备启停和工况转换时相关设备的顺序启停控制或执行器状态的调节、根据使用时间表进行设备的定时运行控制。相对于“自动调节”功能而言,配置硬件的CPU要求较低、软件编程简单,容易实现。
4.1.7 自动调节功能需要根据控制算法预先编制好软件程序,对硬件配置和软件编程均有较高的技术要求。设定工况和调节目标后,就可以根据预定的算法自动进行设备调节,无需人员干预,管理方便并可大大节约人力成本;如能采用优化的控制算法则可有助于运行节能,这是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核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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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3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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