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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2.10.2 公共浴场给水排水系统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向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正式申报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2.10.3 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中间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合格后方可实施下一个工序的施工和安装;
2 应进行设备、管道系统安装质量和阀门的水压试验、闭水试验、 通水通球试验、灌水试验等验收;
3 应进行循环水过滤净化系统验收及水质验收;
4 应进行功能循环水系统、供气系统的负荷运行验收;
5 应进行水质监测系统及联动系统的动作测试验收;
6 应进行废水及余热利用系统的验收;
7 应进行其他工程设施验收。
12.10.4 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和技术文件资料:
1 施工图、竣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
2 设备、配套装置、管材、管件、附件及器件等出厂合格证书和有关技术文件;
3 设备、配套装置、管材、管件、附件及器材等现场开箱、质量保证等检查验收记录;
4 设备进场复查和阀门等复检记录和报告;
5 设备及管道工程安装过程的各项试验和复检记录;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管道和锅炉系统压力试验记录;
8 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浴池水质检验合格报告;
9 系统及设备的使用、操作及维修说明书;
10 设备与电源、电气及控制、检测等有关工种联动运转及试验记录;
11 工程质量事故记录;
12 工程质量评定记录。
12.10.5 工程竣工验收应按本规程第12.10.4条的要求提供竣工技术文件及资料,并进行必需的复验和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的水压试验资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 隐蔽工程应提供原始记录并核对见证人签名;
3 当试验和监测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时,应在验收时重新进行试验;
4 原始资料应齐全完整并应符合验收要求,可列入正式验收文件。
12.10.6 管道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应对下列项目的工程质量作出评定:
1 管道管径、标高、位置,管道变形补偿措施及工作压力的准确性;
2 管道上设置的各类阀门、附件、显示仪表、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数量、规格、型号、参数、开启方向和标志的正确性、牢固性和在正常工作压力条件下开启、关闭的灵活性以及仪表指示的灵敏性;
3 管道连接点和接口的牢固、密封和洁净性;
4 浴池各种专用附件、给水口、排水口、回水口及格栅盖板的规格、型号、参数的正确性及牢固性。
12.10.7 设备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应对下列项目的工程质量作出评定:
1 设备及配套设施的数量、规格、型号、性能、参数及安装位置的正确性和牢固性;
2 设备及配套设备与管道连接的工艺顺序的正确性;
3 过滤、净化设备运行的容量、参数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4 检测监控系统的装置序列,以及控制设备、仪表的线路、按钮等正确性、牢固性和灵敏性,显示仪表、显示数字、符号清晰性和准确性;
5 各种消毒溶液的浓度、计量、投加量、自动调节性能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2.10.8 工程验收应出具工程验收报告。对于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工程应判定为合格;对验收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应限期整改,经过整改后再次验收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判定为合格;对于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应判定为不合格。
12.10.9 工程验收报告的格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浴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2 阀门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表A.0.2的规定;
3 隐蔽工程检测试验记录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表A.0.3的规定;
4 管道系统压力试验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表A.0.4的规定;
5 安全阀最终调试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表A.0.5的规定;
6 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表A.0.6的规定;
7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表A.0.7的规定;
8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表A.0.8的规定;
9 工程交接检验书的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表A.0.9的规定。
12.10.10 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设计资料、施工验收文件和技术资料立卷归档。
12.10.1 工程质量验收制度是检验工程质量必不可少的一道程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条文规定先经建设单位验收认可,目的是如发现某项目内容的质量不合格时,可在施工中进行纠正。
公共浴池给水排水工程验收包括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中间验收是指埋设在地下、嵌埋在墙面内和埋设在建筑垫层内的管道。这些管道在隐蔽前都必须进行中间验收,全部合格后再回填沟槽,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竣工验收是全面检查公共浴池给水排水工程是否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它不仅仅是对工程质量的判定结果,而且是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和不符合工程质量如何进行修补,使全部工程达到质量标准的要求,从而保证系统合理有效和安全运行,满足使用要求。
12.10.3 本条规定了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中间验收应按工程进度、本规程有关章节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并按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记录作出质量评定。
12.10.4 本条规定了竣工验收应具备和应提供的技术资料。
12.10.5 本条规定竣工验收应对施工单位提供各项资料进行核实,并进行必要的复检。
12.10.8、12.10.9 本条规定对本规程第10.10.3条至第10.10.7条规定的内容,经复检后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规定作出质量鉴定。
12.10.10 公共浴池给水排水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建设单位应将本规程第12.10.4条~第12.10.9本条规定的各项文件、技术资料、竣工资料等进行整理、分类、立卷、归档,以方便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维修管理,甚至为以后的改建或扩建创造条件,同时也为规程的修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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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B 浴池池水净化处理维护管理内容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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