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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施工现场中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选购、使用、检查和维修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选购的电动建筑机械、手持式电动工具及其用电安全装置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2 建立和执行专人专机负责制,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3 接地符合本规范第5.1.1条和5.1.2条要求,运行时产生振动的设备的金属基座、外壳与PE线的连接点不少于2处;
4 漏电保护符合本规范第8.2.5条、第8.2.8~8.2.10条及8.2.12条和8.2.13条要求;
5 按使用说明书使用、检查、维修。
9.1.2 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滑升模板的金属操作平台及需要设置避雷装置的物料提升机,除应连接PE线外,还应做重复接地。设备的金属结构构件之间应保证电气连接。
9.1.3 手持式电动工具中的塑料外壳Ⅱ类工具和一般场所手持式电动工具中的Ⅲ类工具可不连接PE线。
9.1.4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按其计算负荷选用无接头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GB 5013中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第4部分(软线和软电缆)的要求;其截面可按本规范附录C选配。
电缆芯线数应根据负荷及其控制电器的相数和线数确定:三相四线时,应选用五芯电缆;三相二线时,应选用四芯电缆;当三相用电设备中配置有单相用电器具时,应选用五芯电缆;单相二线时,应选用三芯电缆。
电缆芯线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规定,其中PE线应采用绿/黄双色绝缘导线。
9.1.5 每一台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载、短路、漏电保护电器外,还应按本规范第8.2.5条要求装设隔离开关或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以及按照本规范第8.2.6条要求装设控制装置。正、反向运转控制装置中的控制电器应采用接触器、继电器等自动控制电器,不得采用手动双向转换开关作为控制电器。电器规格可按本规范附录C选配。
9.1.2 本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综合兼顾高大机械设备接零保护、防雷接地保护和PE线重复接地需要,作出设置综合接地的规定。
9.1.3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一般要求》GB 3883.1(即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 745-1)关于Ⅱ、Ⅲ类工具防触电保护主要依靠双重绝缘(加强绝缘)和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的规定。
9.1.4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规定,适应TN-S接零保护系统要求。三相用电设备中配置有单相用电器具,如指示灯即为单相用电器具。
9.1.5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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