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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余热利用
10.2.1 当温泉水原水的水温高于50℃时,宜回收温泉水原水剩余热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间接换热方式将高温温泉原水中的热量予以回收利用;
2 当间接式提取温泉水热量时,不得改变温泉水原水的性质。
10.2.2 当对原水温度高于50℃的温泉水进行余热利用时,可被利用的有效热量可按下式计算:
10.2.3 公共浴场的下列余热宜收回并综合利用:
1 洗浴废水的余热;
2 高温高湿的室内空气;
3 高温温泉水的余热。
10.2.4 公共浴场余热回收利用系统宜设置备用热源。
10.2.5 当公共浴池余热回收获得的二次热源水温不超过60℃时,该热水应优先用于浴池循环水系统的循环水加热。
10.2.1 根据本规程第3.3.1条的规定,温泉浴池的使用温度一般在35℃~42℃范围内,但温泉水的原水温度因地区、地层深度不同而变化较大。据了解,目前国内已开采的温泉水大多数在35℃~90℃之间,如温泉水出水温度为45℃,它与使用温度相差较小,回收利用率低,回收不一定经济。在此情况下可直接使用;如果温泉水原水水温高于50℃,它与温泉水浴池的使用水温温差较大,具有一定的回收利用价值,应将其多余热量予以回收利用。
10.2.3、10.2.4 公共浴场是热水消耗量比较大的场所,所排放的洗浴废水温度均高于30℃,并且由于浴池中热水的蒸发散热导致浴场内的温度和湿度增大,同时高温温泉原水又需要降温才能补充进入浴池。所以上述三种废热、余热均应考虑予以回收。
公共浴池排水进行余热回收应该考虑其水温、水质和流量等,因其使用负荷是不断变化的。同时要求如果进行热回收,为了克服回收热量不均衡、不稳定这一缺点,保证浴池的正常开放使用,条文规定应设置备用热源。
10.2.5 由于公共浴池的循环水系统的水温差比较小,水量亦小,为了保证被加热水和被加热设施(如石板浴等)的出水温度稳定,要求二次热源水的水温不应过高,本条参数是参照国外资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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