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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电器装置的选择
8.2.1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严禁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8.2.2 总配电箱的电器应具备电源隔离,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以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电器设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当总路设置总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所设总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总断路器或总熔断器。
2 当各分路设置分路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分路所设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分路断路器或分路熔断器。
3 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如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4 熔断器应选用具有可靠灭弧分断功能的产品。
5 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8.2.3 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电度表及其他需要的仪表。专用电能计量仪表的装设应符合当地供用电管理部门的要求。
装设电流互感器时,其二次回路必须与保护零线有一个连接点,且严禁断开电路。
8.2.4 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其设置和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8.2.2条要求。
8.2.5 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当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器或熔断器。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并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当断路器是具有可见分断点时,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8.2.6 开关箱中的隔离开关只可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但不应频繁操作。容量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断路器控制,操作频繁时还应附设接触器或其他启动控制装置。
8.2.7 开关箱中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和特性相适应。通用电动机开关箱中电器的规格可按本规范附录C选配。
8.2.8 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总配电箱、开关箱靠近负荷的一侧,且不得用于启动电气设备的操作。
8.2.9 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 6829和《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的要求》GB 13955的规定。
8.2.10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8.2.11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8.2.12 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极数和线数必须与其负荷钡帧荷的相数和线数一致。
8.2.13 配电箱、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宜选用无辅助电源型(电磁式)产品,或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能自动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产品。当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不能自动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产品时,应同时设置缺相保护。
8.2.14 漏电保护器应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对搁置已久重新使用或连续使用的漏电保护器应逐月检测其特性,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漏电保护器的正确使用接线方法应按图8.2.14选用。
图8.2.14 漏电保护器使用接线方法示意
L1、L2、L3-相线;N-工作零线;PE-保护零线、保护线;1-工作接地;2-重复接地;
T-变压器;RCD-漏电保护器;H-照明器;W-电焊机;M-电动机
8.2.15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8.2.2 本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一般规定,结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对电源隔离以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要求,对总配电箱的电器配置作出综合性规范化规定。其中,用作隔离开关的隔离电器可采用刀形开关、隔离插头,也可采用分断时具有明显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如DZ20系列透明的塑料外壳式断路器,这种断路器具有透明的塑料外壳,可以看见分断点,这种断路器可以兼作隔离开关,不需要另设隔离开关。不可采用分断时无明显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兼作隔离开关。
8.2.3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J 63和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规定,其中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严禁开路是为了防止运行时二次回路开路高压引起的触电危险。
8.2.4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规定,适应配电系统分支电源隔离、控制和短路、过载保护,以及操作、维修安全、方便的需要,包含在分配电箱中不要求设置漏电保护电器。
8.2.5~8.2.7 这3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及《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 13955要求,适应用电设备电源隔离和短路、过载、漏电保护需要。其中,用作隔离开关的隔离电器系指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且分断时具有明显可见分断点的刀形开关、刀熔开关、断路器等电器,采用刀熔开关、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等兼有过流保护功能的电器时,熔断器、断路器等过流保护电器可不再单独重复设置。
8.2.10~8.2.14 这5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 6829、《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 13955,以及《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 第一部分:常用部分》GB/T 13870.1的规定。其中,8.2.11条安全界限值30mA·s的确定主要来源于现行国家标准《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 第一部分:常用部分》GB/T 13870.1中图1<15~100Hz正弦交流电的时间/电流效应区域的划分>。
8.2.15 本条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适应施工现场露天作业条件的规定。严禁电源进线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主要是防止插头被触碰带电脱落时造成意外短路和人体直接接触触电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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