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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原油、天然气凝液集输管道
7.2.1油田内部埋地敷设的原油、稳定轻烃、20℃时饱和蒸气压力小于0.1MPa的天然气凝液、压力小于或等于0.6MPa的油田气集输管道与居民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工矿企业等的距离不宜小于10m。当管道局部管段不能满足上述距离要求时,可降低设计系数、提高局部管道的设计强度,将距离缩短到5m;地面敷设的上述管道与相应建(构)筑物的距离应增加50%。
7.2.2 20℃时饱和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管径小于或等于DN200的埋地天然气凝液管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中的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确定强度设计系数。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居民区、村镇、重要公共建筑物不应小于30m;一般建(构)筑物不应小于10m。
2 与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其管道中心线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应小于10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
3 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中心线距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满足本规范第7.1.6条的要求。
7.2.2 20℃时饱和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管径小于或等于DN200的埋地天然气凝液管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中的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确定强度设计系数。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居民区、村镇、重要公共建筑物不应小于30m;一般建(构)筑物不应小于10m。
2 与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其管道中心线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应小于10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
3 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中心线距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满足本规范第7.1.6条的要求。
条文说明
7.2.1 多年来油田内部集输管道设计一直采用“防火距离”来保护其自身以及周围建(构)筑物的安全。但是,一方面,当管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规定的距离难以保证周围设施的安全;另一方面,随着油田的开发和城市的建设,目前按原规范规定的距离进行设计和建设已很困难。而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是加强管道自身的安全。因此,本次修订对此章节作了重大修改,由“距离安全”改为“强度安全”,向国际标准接轨。
美国国家标准《输气和配气管道系统》ASME B31.8及国际标准《石油及天然气行业管道输送系统》ISO 13623-2000,将天然气、凝析油、液化石油气管道的沿线地区按其特点进行分类,不同的地区采用不同的设计系数,提高管道的设计强度。美国标准《石油、无水氨和醇类液体管道输送系统》ASME B31.4既没有规定管道与周围建(构)筑物的距离,又没有将沿线地区分类,规范了管道及其附件的设计,施工及检验要求。前苏联标准《大型管线》GHNΠ-2.05.06-85将管道按压力、管径、介质等进行分级,不同级别采用不同的距离。
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2003是根据ASME B31.8,将管道沿线地区分成4个等级,不同等级的地区采用不同的设计系数。《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523-2003规定了管道与周围建(构)筑物的距离,其中对于液态液化石油气还按不同地区规定了设计系数。
油田内部原油、稳定轻烃、压力小于或等于0.6MPa的油田气集输管道,因其管径一般较小,压力较低、长度较短,周围建(构)筑物相对长输管道密集,若将管道沿线地区分类,按不同地区等级选用相应的设计系数,一是无可靠的科学依据,二是从区域的界定、可操作性及经济性来看,不是很合适。因此,此次修订取消了原油管道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但仍规定了原油管道与周围建(构)筑物的距离,该距离主要是从保护管道,以及方便管道施工及维修考虑的。管道的强度设计应执行有关油气集输设计的国家现行标准。当管道局部管段不能满足上述距离要求时,可将强度设计系数由0.72调整到0.6,缩短安全距离,但不能小于5m。若仍然不能满足要求,必须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如局部加套管、此段管道焊口做100%探伤检验以及提高探伤等级、加强管道的防腐及保温、此段管道两端加截断阀、设置标志桩并加强巡检等。
7.2.2 天然气凝液是液体烃类混合物,前苏联标准《大型管线》CHNΠ-2.05.06-85将20℃温度条件下,其饱和蒸气压力小于0.1MPa的烃及其混合物,视为稳定凝析油或天然汽油,故在本规范中将其划在稳定轻烃一类中。
20℃温度条件下,其饱和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天然气凝液管道,目前各油田所建管道均在DN200以下,故本规范限定在小于或等于DN200。管道沿线按地区划分等级,选用不同的设计系数是国际标准《石油及天然气行业管道输送系统》ISO 13623-2000所要求的。《油田油气集输设计规范》SY/T0004-98规定野外地区设计系数为0.6,通过其他地区时的设计系数可参照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2003选取。天然气凝液管道与建(构)筑物、公路的距离是参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1998年版),在考虑了按地区等级选取设计系数后取其中最小值得出的。
美国国家标准《输气和配气管道系统》ASME B31.8及国际标准《石油及天然气行业管道输送系统》ISO 13623-2000,将天然气、凝析油、液化石油气管道的沿线地区按其特点进行分类,不同的地区采用不同的设计系数,提高管道的设计强度。美国标准《石油、无水氨和醇类液体管道输送系统》ASME B31.4既没有规定管道与周围建(构)筑物的距离,又没有将沿线地区分类,规范了管道及其附件的设计,施工及检验要求。前苏联标准《大型管线》GHNΠ-2.05.06-85将管道按压力、管径、介质等进行分级,不同级别采用不同的距离。
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2003是根据ASME B31.8,将管道沿线地区分成4个等级,不同等级的地区采用不同的设计系数。《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523-2003规定了管道与周围建(构)筑物的距离,其中对于液态液化石油气还按不同地区规定了设计系数。
油田内部原油、稳定轻烃、压力小于或等于0.6MPa的油田气集输管道,因其管径一般较小,压力较低、长度较短,周围建(构)筑物相对长输管道密集,若将管道沿线地区分类,按不同地区等级选用相应的设计系数,一是无可靠的科学依据,二是从区域的界定、可操作性及经济性来看,不是很合适。因此,此次修订取消了原油管道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但仍规定了原油管道与周围建(构)筑物的距离,该距离主要是从保护管道,以及方便管道施工及维修考虑的。管道的强度设计应执行有关油气集输设计的国家现行标准。当管道局部管段不能满足上述距离要求时,可将强度设计系数由0.72调整到0.6,缩短安全距离,但不能小于5m。若仍然不能满足要求,必须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如局部加套管、此段管道焊口做100%探伤检验以及提高探伤等级、加强管道的防腐及保温、此段管道两端加截断阀、设置标志桩并加强巡检等。
7.2.2 天然气凝液是液体烃类混合物,前苏联标准《大型管线》CHNΠ-2.05.06-85将20℃温度条件下,其饱和蒸气压力小于0.1MPa的烃及其混合物,视为稳定凝析油或天然汽油,故在本规范中将其划在稳定轻烃一类中。
20℃温度条件下,其饱和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天然气凝液管道,目前各油田所建管道均在DN200以下,故本规范限定在小于或等于DN200。管道沿线按地区划分等级,选用不同的设计系数是国际标准《石油及天然气行业管道输送系统》ISO 13623-2000所要求的。《油田油气集输设计规范》SY/T0004-98规定野外地区设计系数为0.6,通过其他地区时的设计系数可参照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2003选取。天然气凝液管道与建(构)筑物、公路的距离是参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1998年版),在考虑了按地区等级选取设计系数后取其中最小值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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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2.1 石油天然气及火灾危险性术语
- 2.2 消防冷却水和灭火系统术语
- 2.3 油气生产设施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
- 3.2 石油天然气站场等级划分
- 4 区域布置
- 5 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
- 5.1 一般规定
- 5.2 站场内部防火间距
- 5.3 站场内部道路
- 6 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设施
- 6.1 一般规定
- 6.2 油气处理及增压设施
- 6.3 天然气处理及增压设施
- 6.4 油田采出水处理设施
- 6.5 油罐区
- 6.6 天然气凝液及液化石油气罐区
- 6.7 装卸设施
- 6.8 泄压和放空设施
- 6.9 建(构)筑物
- 7 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
- 7.1 一般规定
- 7.2 原油、天然气凝液集输管道
- 7.3 天然气集输管道
- 8 消防设施
- 8.1 一般规定
- 8.2 消防站
- 8.3 消防给水
- 8.4 油罐区消防设施
- 8.5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消防设施
- 8.6 装置区及厂房消防设施
- 8.7 装卸栈台消防设施
- 8.8 消防泵房
- 8.9 灭火器配置
- 9 电气
- 9.1 消防电源及配电
- 9.2 防雷
- 9.3 防静电
- 10 液化天然气站场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区域布置
- 10.3 站场内部布置
- 10.4 消防及安全
- 附录A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 附录B 防火间距起算点的规定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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