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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圈梁
7.1.1 对于有地基不均匀沉降或较大振动荷载的房屋,可按本节规定在砌体墙中设置现浇混凝土圈梁。
7.1.2 厂房、仓库、食堂等空旷单层房屋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圈梁:
1 砖砌体结构房屋,檐口标高为5m~8m时,应在檐口标高处设置圈梁一道;檐口标高大于8m时,应增加设置数量;
2 砌块及料石砌体结构房屋,檐口标高为4m~5m时,应在檐口标高处设置圈梁一道;檐口标高大于5m时,应增加设置数量;
3 对有吊车或较大振动设备的单层工业房屋,当未采取有效的隔振措施时,除在檐口或窗顶标高处设置现浇混凝土圈梁外,尚应增加设置数量。
7.1.3 住宅、办公楼等多层砌体结构民用房屋,且层数为3层~4层时,应在底层和檐口标高处各设置一道圈梁。当层数超过4层时,除应在底层和檐口标高处各设置一道圈梁外,至少应在所有纵、横墙上隔层设置。多层砌体工业房屋,应每层设置现浇混凝土圈梁。设置墙梁的多层砌体结构房屋,应在托梁、墙梁顶面和檐口标高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
7.1.4 建筑在软弱地基或不均匀地基上的砌体结构房屋,除按本节规定设置圈梁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7.1.5 圈梁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圈梁宜连续地设在同一水平面上,并形成封闭状;当圈梁被门窗洞口截断时,应在洞口上部增设相同截面的附加圈梁。附加圈梁与圈梁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中到中垂直间距的2倍,且不得小于1m;
2 纵、横墙交接处的圈梁应可靠连接。刚弹性和弹性方案房屋,圈梁应与屋架、大梁等构件可靠连接;
3 混凝土圈梁的宽度宜与墙厚相同,当墙厚不小于240mm时,其宽度不宜小于墙厚的2/3。圈梁高度不应小于120mm。纵向钢筋数量不应少于4根,直径不应小于10mm,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按受拉钢筋考虑,箍筋间距不应大于300mm;
4 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部分的钢筋应按计算面积另行增配。
7.1.6 采用现浇混凝土楼(屋)盖的多层砌体结构房屋。当层数超过5层时,除应在檐口标高处设置一道圈梁外,可隔层设置圈梁,并应与楼(屋)面板一起现浇。未设置圈梁的楼面板嵌入墙内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并沿墙长配置不少于2根直径为10mm的纵向钢筋。
7.1.2、7.1.3 该两条所表述的圈梁设置涉及砌体结构的安全,故将其定为强制性条文。根据近年来工程反馈信息和住房商品化对房屋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加强了多层砌体房屋圈梁的设置和构造。这有助于提高砌体房屋的整体性、抗震和抗倒塌能力。
7.1.6 由于预制混凝土楼、屋盖普遍存在裂缝,许多地区采用了现浇混凝土楼板,为此提出了本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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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材料
- 3.1 材料强度等级
- 3.2 砌体的计算指标
- 4 基本设计规定
- 4.1 设计原则
- 4.2 房屋的静力计算规定
- 4.3 耐久性规定
- 5 无筋砌体构件
- 5.1 受压构件
- 5.2 局部受压
- 5.3 轴心受拉构件
- 5.4 受弯构件
- 5.5 受剪构件
- 6 构造要求
- 6.1 墙、柱的高厚比验算
- 6.2 一般构造要求
- 6.3 框架填充墙
- 6.4 夹心墙
- 6.5 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的主要措施
- 7 圈梁、过梁、墙梁及挑梁
- 7.1 圈梁
- 7.2 过梁
- 7.3 墙梁
- 7.4 挑梁
- 8 配筋砖砌体构件
- 8.1 网状配筋砖砌体构件
- 8.2 组合砖砌体构件
- 9 配筋砌块砌体构件
- 9.1 一般规定
- 9.2 正截面受压承载力计算
- 9.3 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计算
- 9.4 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构造规定
- 10 砌体结构构件抗震设计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砖砌体构件
- 10.3 混凝土砌块砌体构件
- 10.4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抗震构件
- 10.5 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
- 附录A 石材的规格尺寸及其强度等级的确定方法
- 附录B 各类砌体强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和强度标准值
- 附录C 刚弹性方案房屋的静力计算方法
- 附录D 影响系数φ和φN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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