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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230/400V自备发电机组
6.2.1 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修理室等可分开设置;在保证电气安全距离和满足防火要求情况下可合并设置。
6.2.2 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必须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严禁存放贮油桶。
6.2.3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6.2.4 发电机组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和独立设置TN-S接零保护系统,其工作接地电阻值应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要求。
6.2.5 发电机控制屏宜装设下列仪表:
1 交流电压表;
2 交流电流表;
3 有功功率表;
4 电度表;
5 功率因数表;
6 频率表;
7 直流电流表。
6.2.6 发电机供电系统应设置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6.2.7 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
6.2.4 本条规定与第5.1.1条相适应。
6.2.5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J 63的规定。
6.2.6 本条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的一般要求,补充强调适应施工用电工程电源隔离和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的需要。
6.2.7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关于并列发电机设置同期装置和发电机并列运行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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