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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泄水建筑物
3.4.1 泄水建筑物安全检测与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过水能力和防洪能力复核。
2 结构安全性。
3 泄洪安全性。
4 质量分析。
3.4.2 当泄水建筑物工程现状与原设计不一致或入库洪水情势发生显著变化时,应根据泄水建筑物工程现状复核水位-泄量曲线,并应根据调洪计算成果评价现状抗洪能力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3.4.3 泄水建筑物结构安全评价应包括应力和稳定分析。
3.4.4 泄水建筑物泄洪安全评价应包括消能防冲安全评价及对挡水建筑物、发电厂房等其他水工建筑物的安全产生影响的评价,并应复核评估在设计和校核洪水泄流情况下,下游河道的泄流能力。
3.4.5 泄水建筑物的安全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B第B.1.3条的规定评定。
条文说明
3.4.2 应根据淤积、堵塞情况和过水断面实际尺寸进行水位-泄量曲线计算复核,并结合历次泄洪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3.4.3 泄水建筑物的结构安全评价应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分析复核结构荷载、工况的变化情况,对已出现的问题或异常工况应做重点复核计算。
3.4.4 泄水建筑物泄洪安全评价应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对已出现的问题或异常工况做重点复核计算。
3.4.3 泄水建筑物的结构安全评价应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分析复核结构荷载、工况的变化情况,对已出现的问题或异常工况应做重点复核计算。
3.4.4 泄水建筑物泄洪安全评价应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对已出现的问题或异常工况做重点复核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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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3 水库及水工建筑物
- 3.1 一般规定
- 3.2 水库
- 3.3 挡水建筑物
- 3.4 泄水建筑物
- 3.5 输水建筑物
- 3.6 厂房及升压站
- 4 金属结构
- 4.1 一般规定
- 4.2 闸门及启闭设备
- 4.3 压力钢管
- 5 水轮机及其附属设备和电站辅助设备
- 5.1 水轮机
- 5.2 主阀
- 5.3 调速器
- 5.4 电站辅助设备
- 6 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和电气设备
- 6.1 发电机
- 6.2 励磁系统
- 6.3 电气一次设备
- 6.4 电气二次设备
- 7 安全运行管理
- 8 综合评价
- 附录A 小型水电站安全检测与评价单元划分表
- 附录B 小型水电站安全等级评定标准
- B.1 水库及水工建筑物
- B.2 金属结构
- B.3 机电设备
- B.4 安全运行管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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