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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防护和隔热
8.9.1 钢结构除必须采取防锈措施(除锈后涂以油漆或金属镀层等)外,尚应在构造上尽量避免出现难于检查、清刷和油漆之处以及能积留湿气和大量灰尘的死角或凹槽。闭口截面构件应沿全长和端部焊接封闭。
钢结构防锈和防腐蚀采用的涂料、钢材表面的除锈等级以及防腐蚀对钢结构的构造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和《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T 8923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所要求的钢材除锈等级和所要用的涂料(或镀层)及涂(镀)层厚度。
除有特殊需要外,设计中一般不应因考虑锈蚀而再加大钢材截面的厚度。
8.9.2 设计使用年限大于或等于25年的建筑物,对使用期间不能重新油漆的结构部位应采取特殊的防锈措施。
8.9.3 柱脚在地面以下的部分应采用强度等级较低的混凝土包裹(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并应使包裹的混凝土高出地面不小于150mm。当柱脚底面在地面以上时,柱脚底面应高出地面不小于100mm。
8.9.4 钢结构的防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要求,结构构件的防火保护层应根据建筑物的防火等级对各不同的构件所要求的耐火极限进行设计。防火涂料的性能、涂层厚度及质量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和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 24的规定。
8.9.5 受高温作用的结构,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防护措施:
1 当结构可能受至炽热熔化金属的侵害时,应采用砖或耐热材料做成的隔热层加以保护;
2 当结构的表面长期受辐射热达150℃以上或在短时间内可熊受到火焰作用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如加隔热层或水套等)。
除上述问题外,在构造中应避免难于检查、清刷和油漆之处以及积留湿气、大量灰尘的死角和凹槽,例如尽可能将角钢的肢尖向下以免积留大量灰尘,大型构件应考虑设置维护时通行人孔和走道,露天结构应着重避免构件间未贴紧的缝隙,与砖石砌体或土壤接触部分应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另外,应将管形构件两端封闭不使空气进入等。
在调研中曾发现凡是漏雨、飘雨之处,锈蚀均较严重,应引起重视,在建筑构造处理上应加注意,并应规定坚持定期维修制度,确保安全使用。
考虑到钢结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所处的环境,在抗腐蚀要求上差别很大,因此规定除特殊需要外,不应因考虑锈蚀而再加大钢材截面的厚度。
8.9.2 不能重新刷油的部位取决于节点构造形式和所处的位置。所谓采取特殊的防锈措施是指:在作防锈考虑时,应改进结构构造形式,减少零部件的数量,选用抗锈能力强的截面,即截面面积与周长之比值较大的形式,如用封闭截面等,避免采用双角钢组成的T形截面,此外,亦可选择抗锈能力强的钢材或针对侵蚀性介质的性质选用相应的质量高的油漆或其他有效涂料,必要时亦可适当加厚截面的厚度。
8.9.3 在调研中发现,凡埋入土中的钢柱,其埋入部分的混凝土保护层未伸出地面者或柱脚底面与地面的标高相同时,皆因柱身(或柱脚)与地面(或土壤)接触部位的四周易积聚水分和尘土等杂物,致使该部位锈蚀严重,故本条规定钢柱埋入土中部分的混凝土保护层或柱脚底板均应高出地面一定距离,具体数据是根据国内外的实践经验确定的。
在调研中,有的化工厂埋入土中的钢柱,虽有包裹混凝土,但因电离子极化作用,锈蚀仍很严重,故在土壤中,有侵蚀性介质作用的条件下,柱脚不宜埋入地下。
8.9.5 对一般钢材来说,温度在200℃以内强度基本不变,温度在250℃左右产生蓝脆现象,超过300℃以后屈服点及抗拉强度开始显著下降,达到600℃时强度基本消失。另外,钢材长期处于150~200℃时将出现低温回火现象,加剧其时效硬化,若和塑性变形同时作用,将更加快时效硬化速度。所以规定为:结构表面长期受辐射热达150℃以上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从国内有些研究院对各种热车间的实测资料来看,高炉出铁场和转炉车间的屋架下弦、吊车梁底部和柱子表面及均热炉车间钢锭车道旁的柱子等,温度都有可能达到150℃以上,有必要用悬吊金属板或隔热层加以保护,甚至在个别温度很高的情况时,需要采用更为有效的防护措施(如用水冷板)。
熔化金属的喷溅在结构表面的聚结和烧灼,将影响结构的正常使用寿命,所以应予保护。另外在出铁口、出钢口或注锭口等附近的结构,当生产发生事故时,很可能受到熔化金属的烧灼,如不加保护就很容易被烧断而造成重大事故,所以要用隔热层加以保护。一般的隔热层使用红砖砌体,四角镶以角钢,以保护其不受机械损伤,使用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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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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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B 梁的整体稳定系数
- 附录C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
- 附录D 柱的计算长度系数
- 附录E 疲劳计算的构件和连接分类
- 附录F 桁架节点板在斜腹杆压力作用下的稳定计算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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