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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其生产工艺特点、火灾危险性等级、功能要求,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1.2 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和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甲、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站场地势较低处。当受条件限制或有特殊工艺要求时,可布置在地势较高处,但应采取有效的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
3 当站场采用阶梯式竖向设计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
4 天然气凝液,甲、乙类油品储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5.1.3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锅炉房、35kV及以上的变(配)电所、加热炉、水套炉等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宜布置在站场或油气生产区边缘。
5.1.4 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油气,粉尘等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1.5 汽车运输油品、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硫磺的装卸车场及硫磺仓库等,应布置在站场的边缘,独立成区,并宜设单独的出入口。
5.1.6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油气管道,宜地上敷设。
5.1.7 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四周宜设不低于2.2m的非燃烧材料围墙或围栏。站场内变配电站(大于或等于35kV)应设不低于1.5m的围栏。道路与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1.5m;一、二、三级油气站场内甲、乙类设备、容器及生产建(构)筑物至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5m。
5.1.8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2 工艺装置区或甲、乙类油品储罐组与其周围的消防车道之间,不应种植树木。
3 在油品储罐组内地面及土筑防火堤坡面可植生长高度不超过0.15m、四季常绿的草皮。
4 液化石油气罐组防火堤或防护墙内严禁绿化。
5 站场内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5.1.2 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和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甲、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站场地势较低处。当受条件限制或有特殊工艺要求时,可布置在地势较高处,但应采取有效的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
3 当站场采用阶梯式竖向设计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
4 天然气凝液,甲、乙类油品储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5.1.3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锅炉房、35kV及以上的变(配)电所、加热炉、水套炉等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宜布置在站场或油气生产区边缘。
5.1.4 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油气,粉尘等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1.5 汽车运输油品、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硫磺的装卸车场及硫磺仓库等,应布置在站场的边缘,独立成区,并宜设单独的出入口。
5.1.6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油气管道,宜地上敷设。
5.1.7 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四周宜设不低于2.2m的非燃烧材料围墙或围栏。站场内变配电站(大于或等于35kV)应设不低于1.5m的围栏。道路与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1.5m;一、二、三级油气站场内甲、乙类设备、容器及生产建(构)筑物至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5m。
5.1.8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2 工艺装置区或甲、乙类油品储罐组与其周围的消防车道之间,不应种植树木。
3 在油品储罐组内地面及土筑防火堤坡面可植生长高度不超过0.15m、四季常绿的草皮。
4 液化石油气罐组防火堤或防护墙内严禁绿化。
5 站场内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条文说明
5.1.1 为了安全生产,石油天然气站场内部平面布置应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对各类设施和工艺装置进行功能分区,防止或减少火灾的发生及相互间的影响。
5.1.2 为防止事故情况下,大量泄漏的可燃气体扩散至明火地点或火源不易控制的人员集中场所引起爆燃,故规定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和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甲、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地势较高处,有利于泵的吸入,有条件时还可以自流作业。但从安全角度考虑,若毗邻油罐区的低处布置有工艺装置、明火设施,或是人员集中的场所,将会酿成大的事故,所以宜将油罐布置在站场较低处。
在山区或在丘陵地区建设油气站场,由于地形起伏较大,为了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场区一般采用阶梯式竖向布置,为防止可燃液体流到下一个台阶上,本规范这次修订明确定规定“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
为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进入排洪沟而引起火灾,规定甲、乙类可燃液体储罐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但允许在储罐与排洪沟之间布置其他设施。
5.1.3 油气站场内锅炉房、35kV及以上的变(配)电所、加热炉及水套炉是站场的动力中心,又是有明火和散发火花的地点,遇有泄漏的可燃气体会引起爆炸和火灾事故,为减少事故的可能性,宜将其布置在油气生产区的边部。
5.1.4 空分装置要求吸入的空气应洁净,若空气中含有可燃气体,一旦被吸入空分装置,则有可能引起设备爆炸等事故,因此应将空分装置布置在不受可燃气体污染的地段,若确有困难,亦可将吸风口管道延伸到空气较清洁的地段。
5.1.5 汽车运输油品、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硫磺的装卸车场及硫磺仓库等布置在场区边绷部位,独立成区,并宜设单独的出入口的原因是:
(1)车辆来往频繁,行车过程中又可能因摩擦而产生静电或因排烟管可能喷出火花,穿行生产区是不安全的。
(2)装卸车场及硫磺仓库是外来人员和车辆来往较多的区域,为有利于安全管理,限制外来人员活动的范围,独立成区,设单独的出入口是必要的。
5.1.6 为安全生产、石油天然气站场内输送油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天然气凝液的管道,宜在地面以上敷设,一旦泄漏,便于及时发现和检修。
5.1.7 设置围墙或围栏系从防护考虑; 规定一、二、三级油气站场内甲、乙类设备、容器及生产建(构)筑物至围墙(栏)的距离,是考虑到围墙以外的明火无法控制,需要有一的间距,以保证生产的安全。
规定道路与围墙的间距是为满足消防车辆的通道要求;站场的最小通道宽度应能满足移动式消防器材的通过。在小型站场,应考虑在发生事故时,生产人员能迅速离开危险区。
5.1.8 站场绿化,可以美化环境,改善小气候,又可减少环境污染。但绿化设计必须结合站场生产的特点,在油气生产区应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且不宜种植绿篱或灌木丛,以免引起油气积聚和影响消防。
可燃液体罐组内地面及土筑防火堤坡面种植草皮可减少地面的辐射热,有利于减少油气损耗,有利于防火。但生长高必须小于15cm,且能保持一年四季常绿。
液化烃罐区在液化烃切水时,可能会有少量泄漏,为避免泄漏的气体就地积聚,液化烃罐组内严禁绿化。
5.1.2 为防止事故情况下,大量泄漏的可燃气体扩散至明火地点或火源不易控制的人员集中场所引起爆燃,故规定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和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甲、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地势较高处,有利于泵的吸入,有条件时还可以自流作业。但从安全角度考虑,若毗邻油罐区的低处布置有工艺装置、明火设施,或是人员集中的场所,将会酿成大的事故,所以宜将油罐布置在站场较低处。
在山区或在丘陵地区建设油气站场,由于地形起伏较大,为了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场区一般采用阶梯式竖向布置,为防止可燃液体流到下一个台阶上,本规范这次修订明确定规定“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
为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进入排洪沟而引起火灾,规定甲、乙类可燃液体储罐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但允许在储罐与排洪沟之间布置其他设施。
5.1.3 油气站场内锅炉房、35kV及以上的变(配)电所、加热炉及水套炉是站场的动力中心,又是有明火和散发火花的地点,遇有泄漏的可燃气体会引起爆炸和火灾事故,为减少事故的可能性,宜将其布置在油气生产区的边部。
5.1.4 空分装置要求吸入的空气应洁净,若空气中含有可燃气体,一旦被吸入空分装置,则有可能引起设备爆炸等事故,因此应将空分装置布置在不受可燃气体污染的地段,若确有困难,亦可将吸风口管道延伸到空气较清洁的地段。
5.1.5 汽车运输油品、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硫磺的装卸车场及硫磺仓库等布置在场区边绷部位,独立成区,并宜设单独的出入口的原因是:
(1)车辆来往频繁,行车过程中又可能因摩擦而产生静电或因排烟管可能喷出火花,穿行生产区是不安全的。
(2)装卸车场及硫磺仓库是外来人员和车辆来往较多的区域,为有利于安全管理,限制外来人员活动的范围,独立成区,设单独的出入口是必要的。
5.1.6 为安全生产、石油天然气站场内输送油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天然气凝液的管道,宜在地面以上敷设,一旦泄漏,便于及时发现和检修。
5.1.7 设置围墙或围栏系从防护考虑; 规定一、二、三级油气站场内甲、乙类设备、容器及生产建(构)筑物至围墙(栏)的距离,是考虑到围墙以外的明火无法控制,需要有一的间距,以保证生产的安全。
规定道路与围墙的间距是为满足消防车辆的通道要求;站场的最小通道宽度应能满足移动式消防器材的通过。在小型站场,应考虑在发生事故时,生产人员能迅速离开危险区。
5.1.8 站场绿化,可以美化环境,改善小气候,又可减少环境污染。但绿化设计必须结合站场生产的特点,在油气生产区应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且不宜种植绿篱或灌木丛,以免引起油气积聚和影响消防。
可燃液体罐组内地面及土筑防火堤坡面种植草皮可减少地面的辐射热,有利于减少油气损耗,有利于防火。但生长高必须小于15cm,且能保持一年四季常绿。
液化烃罐区在液化烃切水时,可能会有少量泄漏,为避免泄漏的气体就地积聚,液化烃罐组内严禁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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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石油天然气及火灾危险性术语
- 2.2 消防冷却水和灭火系统术语
- 2.3 油气生产设施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
- 3.2 石油天然气站场等级划分
- 4 区域布置
- 5 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
- 5.1 一般规定
- 5.2 站场内部防火间距
- 5.3 站场内部道路
- 6 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设施
- 6.1 一般规定
- 6.2 油气处理及增压设施
- 6.3 天然气处理及增压设施
- 6.4 油田采出水处理设施
- 6.5 油罐区
- 6.6 天然气凝液及液化石油气罐区
- 6.7 装卸设施
- 6.8 泄压和放空设施
- 6.9 建(构)筑物
- 7 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
- 7.1 一般规定
- 7.2 原油、天然气凝液集输管道
- 7.3 天然气集输管道
- 8 消防设施
- 8.1 一般规定
- 8.2 消防站
- 8.3 消防给水
- 8.4 油罐区消防设施
- 8.5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消防设施
- 8.6 装置区及厂房消防设施
- 8.7 装卸栈台消防设施
- 8.8 消防泵房
- 8.9 灭火器配置
- 9 电气
- 9.1 消防电源及配电
- 9.2 防雷
- 9.3 防静电
- 10 液化天然气站场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区域布置
- 10.3 站场内部布置
- 10.4 消防及安全
- 附录A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 附录B 防火间距起算点的规定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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