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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6.3.1 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周边道路条件;
2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3 消防和救护条件。
6.3.2 总平面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总平面功能分区;
2 安全隔离条件;
3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6.3.3 站内道路交通应按本标准第6.2.3条评价。
6.3.4 气瓶车卸气应按本标准第6.2.6条第1、2、3、4、6、7、8款评价。
6.3.5 储气瓶组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总储气量;
2 储气瓶的外观;
3 定期检验;
4 运输;
5 存放。
6.3.6 储气罐应按本标准第4.2.5条第1、2、6款评价。
6.3.7 供热(热水)装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防超压措施;
2 隔热保温措施;
3 热水炉、热水泵的安全保护装置和工作状况;
4 热水泵转动部件的保护措施;
5 热水水质。
6.3.8 加臭装置应按本标准第4.2.4条第2款评价。
6.3.9 调压器应按本标准第4.3.3条评价。
6.3.10 安全阀与阀门应按本标准第4.2.7条评价。
6.3.11 过滤器应按本标准第4.2.8条评价。
6.3.12 工艺管道应按本标准第4.2.9条评价。
6.3.13 仪表与自控系统应按本标准第4.2.10条评价。
6.3.14 消防与安全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1条评价。
6.3.15 公用辅助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2条评价。
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3.11条的要求编写的。
3 检查表(3)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3.10条的要求编写的。
6.3.5 储气瓶组评价
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4.1条第1款的要求编写的。
2 根据《气瓶颜色标志》GB 7144-1999表2的规定,天然气气瓶瓶色应为棕色,字色应为白色,检验色标应符合该规范表4的要求。
3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第36条,气瓶定期检验证书有效期为4年。当气瓶产权不属于燃气公司时,燃气公司有义务检查使用气瓶是否在检验周期内,若不符合要求应拒绝使用。
4 是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第44条的要求编写的。
6.3.7 供热(热水)装置评价
压缩天然气调压过程中的供热形式有多种,这里提出的是使用较多的热水供热方式,其他形式的供热方式应另行编制检查表。
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3.14条第3款的要求编写的。
3 热水炉的安全保护功能主要有停电停泵安全保护、熄火保护、超温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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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评价对象
- 3.3 评价程序与评价报告
- 3.4 安全评价方法
- 4 燃气输配场站
- 4.1 一般规定
- 4.2 门站与储配站
- 4.3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
- 5 燃气管道
- 5.1 一般规定
- 5.2 钢质燃气管道
- 5.3 聚乙烯燃气管道
- 6 压缩天然气场站
- 6.1 一般规定
- 6.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 6.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 7 液化石油气场站
- 7.1 一般规定
- 7.2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 7.3 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
- 7.4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 7.5 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
- 8 液化天然气场站
- 8.1 一般规定
- 8.2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和调峰液化站
- 8.3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
- 9 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
- 9.1 一般规定
- 9.2 调度中心监控系统
- 9.3 通信系统
- 10 用户管理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管道燃气用户
- 10.3 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
- 11 安全管理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安全管理
- 附录A 燃气输配场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 附录B 燃气管道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 附录C 压缩天然气场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 附录D 液化石油气场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 附录E 液化天然气场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 附录F 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 附录G 用户管理检查表
- 附录H 安全管理检查表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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