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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经济、环保运行指标


2.4.1 当热用户无特殊要求、无热计量时,民用住宅室温应为18℃±2℃,热用户室温合格率应达到98%以上。
2.4.2 设备完好率应保持在98%以上。
2.4.3 故障率应小于2‰。
2.4.4 热用户报修处理即时率应达到100%。
2.4.5 锅炉在设计工况下运行时的热效率不宜小于设计值的95%。
2.4.6 燃煤锅炉实际运行负荷不宜小于额定负荷的60%。
2.4.7 锅炉的能耗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煤锅炉煤耗应小于或等于48.7kg标煤/GJ,耗电量应小于或等于5.7kWh/GJ;
    2 燃气锅炉标准燃气耗量应小于或等于32Nm3/GJ(低热值35.588MJ/Nm3计),耗电量应小于或等于3.5kWh/GJ。
2.4.8 燃煤锅炉炉渣含碳量应小于12%。
2.4.9 直接连接的供热系统失水率应小于或等于总循环水量的1.5%;间接连接的供热系统失水率应小于或等于总循环水量的0.5%;蒸汽供热系统凝结水回收率不宜少于80%。
2.4.10 烟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有关规定。
2.4.11 锅炉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T 1576的有关规定。
2.4.12 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2.4.4 依据《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GB/T 3486制订。
2.4.5 锅炉热负荷在总负荷的70%以上连续运行时,经济效益较明显。
2.4.6 依据国家二级企业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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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8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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