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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经济、环保运行指标
2.4.1 当热用户无特殊要求、无热计量时,民用住宅室温应为18℃±2℃,热用户室温合格率应达到98%以上。
2.4.2 设备完好率应保持在98%以上。
2.4.3 故障率应小于2‰。
2.4.4 热用户报修处理即时率应达到100%。
2.4.5 锅炉在设计工况下运行时的热效率不宜小于设计值的95%。
2.4.6 燃煤锅炉实际运行负荷不宜小于额定负荷的60%。
2.4.7 锅炉的能耗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煤锅炉煤耗应小于或等于48.7kg标煤/GJ,耗电量应小于或等于5.7kWh/GJ;
2 燃气锅炉标准燃气耗量应小于或等于32Nm3/GJ(低热值35.588MJ/Nm3计),耗电量应小于或等于3.5kWh/GJ。
2.4.8 燃煤锅炉炉渣含碳量应小于12%。
2.4.9 直接连接的供热系统失水率应小于或等于总循环水量的1.5%;间接连接的供热系统失水率应小于或等于总循环水量的0.5%;蒸汽供热系统凝结水回收率不宜少于80%。
2.4.10 烟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有关规定。
2.4.11 锅炉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T 1576的有关规定。
2.4.12 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
2.4.5 锅炉热负荷在总负荷的70%以上连续运行时,经济效益较明显。
2.4.6 依据国家二级企业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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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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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运行维护管理
- 2.2 运行维护安全
- 2.3 运行维护保养
- 2.4 经济、环保运行指标
- 2.5 备品备件
- 3 热源
- 3.1 一般规定
- 3.2 运行准备
- 3.3 设备的启动
- 3.4 运行与调节
- 3.5 停止运行
- 3.6 故障处理
- 3.7 维护与检修
- 4 供热管网
- 4.1 一般规定
- 4.2 运行准备
- 4.3 管网的启动
- 4.4 运行与调节
- 4.5 停止运行
- 4.6 故障处理
- 4.7 维护与检修
- 5 泵站与热力站
- 5.1 一般规定
- 5.2 运行准备
- 5.3 泵站与热力站启动
- 5.4 运行与调节
- 5.5 故障处理
- 5.6 停止运行
- 5.7 维护与检修
- 6 热用户
- 6.1 一般规定
- 6.2 运行准备
- 6.3 系统的启动
- 6.4 运行与调节
- 6.5 故障处理
- 6.6 停止运行
- 6.7 维护与检修
- 7 监控与运行调度
- 7.1 一般规定
- 7.2 参数检测
- 7.3 参数的调节与控制
- 7.4 计算机自动监控
- 7.5 最佳运行工况
- 7.6 运行调度
- 附录A 热源厂运行维护记录
- 附录B 供热管网运行维护记录
- 附录C 泵站、热力站运行维护记录
- 本规程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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