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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费用索赔
6.4.1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费用的原始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6.4.2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的主要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法律法规。
2 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
3 工程建设标准。
4 索赔事件的证据。
6.4.3 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
1 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 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 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审表。
4 审查费用索赔报审表。需要施工单位进一步提交详细资料时,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通知。
5 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发费用索赔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
6.4.4 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应按本规范表C.0.3的要求填写;费用索赔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3的要求填写。
6.4.5 项目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单位费用索赔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费用索赔。
2 索赔事件是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且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3 索赔事件造成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6.4.6 当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综合处理意见,并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6.4.7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单位损失,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处理。
6.4.2 处理索赔时,应遵循“谁索赔,谁举证”原则,并注意证据的有效性。
6.4.3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索赔报审表时,可附一份索赔审查报告。索赔审查报告内容包括受理索赔的日期,索赔要求,索赔过程,确认的索赔理由及合同依据,批准的索赔额及其计算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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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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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监理文件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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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设备监造
- 9 相关服务
- 9.1 一般规定
- 9.2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服务
- 9.3 工程保修阶段服务
- 附录A 工程监理单位用表
- 附录B 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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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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