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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工程变更


6.3.1 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1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的专题会议。
    2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3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4 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6.3.2 工程变更单应按本规范表C.0.2的要求填写。
6.3.3 项目监理机构可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或价款。
6.3.4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一个暂定价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工程变更款项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6.3.5 项目监理机构可对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并应督促施工单位按会签后的工程变更单组织施工。

条文说明
6.3.1 发生工程变更,应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签认,并通过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指令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施工。
    工程变更需要修改工程设计文件,涉及消防、人防、环保、节能、结构等内容的,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重新审查。
6.3.3 工程变更价款确定的原则如下: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就工程变更价款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达不成一致,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确定工程变更的合理单价或价款,如有异议,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程序处理。
6.3.5 项目监理机构评估后确实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要求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变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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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5031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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