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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工程进度控制
5.4.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
施工进度计划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施工合同中工期的约定。
2 施工进度计划中主要工程项目无遗漏,应满足分批投入试运、分批动用的需要,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应满足总进度控制目标的要求。
3 施工顺序的安排应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4 施工人员、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5 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资等施工条件。
5.4.2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2的要求填写。
5.4.3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发现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且影响合同工期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加快施工进度,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报告工期延误风险。
5.4.4 项目监理机构应比较分析工程施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预测实际进度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实际进展情况。
5.4.3在施工进度计划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和记录实际进度情况,发生施工进度计划调整的,应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发现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且影响合同工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签发监理通知单、召开专题会议,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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