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8.3 暖通空调
8.3.1 站房应保证通风良好,应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排除蒸馏水机、工艺用水储罐等的余热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8.3.2 化验室和控制室宜设置空调和采暖设施。
8.3.3 站房设备间的温度不宜低于15℃。严寒地区的站房在非运行期间,可根据当地情况设置采暖设备。
条文说明
8.3.1 对站房应优先考虑最经济、最有效的自然通风,同时强调“有组织”,以保证有效地排除设备散热和降低工作区的温度。在受工艺布置和建筑形式的限制,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就应采用机械通风。
8.3.2 对化验室和控制室,为改善劳动条件,提出宜设空调和采暖设施的要求。
8.3.3 本条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规定制定。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8.2 给水排水
- 下一节:附录A 工艺用水系统的管理和检查、维护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 号
- 3 水质
- 4 工艺系统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工艺用水制备
- 4.3 设备
- 4.4 工艺用水的分配输送
- 4.5 纯化水、注射用水系统的清洗、消毒和灭菌
- 4.6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检测和控制
- 4.7 纯蒸汽制备及输送
- 5 管道
- 5.1 一般规定
- 5.2 管道的材质、阀门和附件
- 5.3 管径确定和压力损失计算
- 5.4 管道安装
- 5.5 保温
- 6 站房
- 6.1 一般规定
- 6.2 站房布置
- 6.3 设备布置
- 7 建筑与结构
- 7.1 建筑
- 7.2 结构
- 8 公用工程
- 8.1 电气
- 8.2 给水排水
- 8.3 暖通空调
- 附录A 工艺用水系统的管理和检查、维护
- A.1 工艺用水系统的管理
- A.2 工艺用水系统的检查、维护
- 附录B 纯化水、注射用水系统确认要求
- B.1 纯化水、注射用水系统确认的内容
- B.2 纯化水、注射用水确认文件目录
- 附录C 工艺用水检测仪表选用要求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