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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加强对燃气系统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促进燃气系统运行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已正式投产运行的面向居民、商业、工业企业、汽车等领域燃气系统的现状安全评价。
本标准不适用于燃气的生产、城市门站以前的天然气管道输送,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
1.0.3 对燃气系统进行安全评价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 本标准适用于已正式投产运行的面向居民、商业、工业企业、汽车等领域燃气系统的现状安全评价。
本标准不适用于燃气的生产、城市门站以前的天然气管道输送,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
1.0.3 对燃气系统进行安全评价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阐述本标准编写目的和意义。本标准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燃气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燃气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0.2 阐述本标准适用范围。
1.0.2 阐述本标准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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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评价对象
- 3.3 评价程序与评价报告
- 3.4 安全评价方法
- 4 燃气输配场站
- 4.1 一般规定
- 4.2 门站与储配站
- 4.3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
- 5 燃气管道
- 5.1 一般规定
- 5.2 钢质燃气管道
- 5.3 聚乙烯燃气管道
- 6 压缩天然气场站
- 6.1 一般规定
- 6.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 6.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 7 液化石油气场站
- 7.1 一般规定
- 7.2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 7.3 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
- 7.4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 7.5 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
- 8 液化天然气场站
- 8.1 一般规定
- 8.2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和调峰液化站
- 8.3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
- 9 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
- 9.1 一般规定
- 9.2 调度中心监控系统
- 9.3 通信系统
- 10 用户管理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管道燃气用户
- 10.3 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
- 11 安全管理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安全管理
- 附录A 燃气输配场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 附录B 燃气管道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 附录C 压缩天然气场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 附录D 液化石油气场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 附录E 液化天然气场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 附录F 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 附录G 用户管理检查表
- 附录H 安全管理检查表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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