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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1.0.5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1.0.6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
1 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1.0.7 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8 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1.0.9 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10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依据之一,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1.0.5 在监理工作范围内,为保证工程监理单位独立、公平地实施监理工作,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均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1.0.6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包括三部分,即:①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工程技术和管理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本规范也是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重要依据;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既是工程施工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直接依据,建设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如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也是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重要依据。
1.0.7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是指由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工作。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的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是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全权代表。
1.0.8工程监理单位不仅自身需实施信息化管理,还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协助建设单位建立信息管理平台,促进建设工程各参与方基于信息平台协同工作。
1.0.9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时,要公平地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独立地进行判断和行使职权,科学地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化服务,既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损害其他有关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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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 3.1 一般规定
- 3.2 监理人员职责
- 3.3 监理设施
- 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 4.1 一般规定
- 4.2 监理规划
- 4.3 监理实施细则
- 5 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 5.1 一般规定
- 5.2 工程质量控制
- 5.3 工程造价控制
- 5.4 工程进度控制
- 5.5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 6 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处理
- 6.1 一般规定
- 6.2 工程暂停及复工
- 6.3 工程变更
- 6.4 费用索赔
- 6.5 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
- 6.6 施工合同争议
- 6.7 施工合同解除
- 7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 7.1 一般规定
- 7.2 监理文件资料内容
- 7.3 监理文件资料归档
- 8 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
- 8.1 一般规定
- 8.2 设备采购
- 8.3 设备监造
- 9 相关服务
- 9.1 一般规定
- 9.2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服务
- 9.3 工程保修阶段服务
- 附录A 工程监理单位用表
- 附录B 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用表
- 附录C 通用表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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