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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环境保护
11.0.1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1.0.2 当地热尾水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时,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的有关规定。
11.0.3 当地热尾水用于灌溉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的有关规定。
11.0.4 当地热尾水排入地表水体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11.0.5 地热供热尾水排放温度必须小于35℃。
条文说明
11.0.1 与化石能源相比,地热能属于清洁能源,但是开发利用地热对环境仍有一定的影响,包括热污染、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地面沉降、诱发地震、生态平衡、土地利用与环境美学等方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地热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主要是地热流体本身。环评前应先搜集地热流体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成分资料。
物理性质:地热流体的温度和感官(色度、混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等)。
化学成分:
气体成分:H2S、CO2、O2、N2、CO、NH23、CH4、Ar、He等;
主要阴、阳离子和F-、Br-、I-、Fe2+、Fe3+、Si4+、B3+等;
微量元素:Li、Sr、Cu、Zn等;
放射性元素:U、Ra、Rn等;
有害成分: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六价铬、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硫化物及酚等。
pH、溶解氧、全盐量、总大肠菌群、总溶解固体。
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批准确认的自然生态系统、珍贵野生动植物原产地、历史文物保护区、旅游资源开发区,从某种意义上说都是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自然环境系统是人类和生物界的家园,一旦遭受污染破坏,将不可或难以再生恢复。因此,在以上地域内开发利用地热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保护措施,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得到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1.0.2 当地热尾水水质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要求时,可采取水处理措施使地热排水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11.0.3 矿化度较高的地热尾水用于灌溉时,会使土壤板结,地力衰退。
11.0.4 地表水是饮用地下水、养殖用水、景观水体等的补给源,应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和维护生态平衡。
11.0.5 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均规定,排水温度不得大于35℃。本规程规定地热供暖尾水排放温度必须小于35℃是国家标准要求,是强制性的,不然会造成严重的热污染。从节约地热资源考虑,尾水排放温度越低越有利于提高地热利用率,提高地热资源的经济效益。
地热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主要是地热流体本身。环评前应先搜集地热流体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成分资料。
物理性质:地热流体的温度和感官(色度、混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等)。
化学成分:
气体成分:H2S、CO2、O2、N2、CO、NH23、CH4、Ar、He等;
主要阴、阳离子和F-、Br-、I-、Fe2+、Fe3+、Si4+、B3+等;
微量元素:Li、Sr、Cu、Zn等;
放射性元素:U、Ra、Rn等;
有害成分: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六价铬、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硫化物及酚等。
pH、溶解氧、全盐量、总大肠菌群、总溶解固体。
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批准确认的自然生态系统、珍贵野生动植物原产地、历史文物保护区、旅游资源开发区,从某种意义上说都是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自然环境系统是人类和生物界的家园,一旦遭受污染破坏,将不可或难以再生恢复。因此,在以上地域内开发利用地热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保护措施,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得到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1.0.2 当地热尾水水质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要求时,可采取水处理措施使地热排水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11.0.3 矿化度较高的地热尾水用于灌溉时,会使土壤板结,地力衰退。
11.0.4 地表水是饮用地下水、养殖用水、景观水体等的补给源,应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和维护生态平衡。
11.0.5 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均规定,排水温度不得大于35℃。本规程规定地热供暖尾水排放温度必须小于35℃是国家标准要求,是强制性的,不然会造成严重的热污染。从节约地热资源考虑,尾水排放温度越低越有利于提高地热利用率,提高地热资源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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