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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风荷载体型系数
1 房屋和构筑物与表8.3.1中的体型类同时,可按表8.3.1的规定采用;
2 房屋和构筑物与表8.3.1中的体型不同时,可按有关资料采用;当无资料时,宜由风洞试验确定;
3 对于重要且体型复杂的房屋和构筑物,应由风洞试验确定。
8.3.2 当多个建筑物,特别是群集的高层建筑,相互间距较近时,宜考虑风力相互干扰的群体效应;一般可将单独建筑物的体型系数μs乘以相互干扰系数。相互干扰系数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对矩形平面高层建筑,当单个施扰建筑与受扰建筑高度相近时,根据施扰建筑的位置,对顺风向风荷载可在1.00~1.10范围内选取,对横风向风荷载可在1.00~1.20范围内选取;
2 其他情况可比照类似条件的风洞试验资料确定,必要时宜通过风洞试验确定。
8.3.3 计算围护构件及其连接的风荷载时,可按下列规定采用局部体型系数μs1:
1 封闭式矩形平面房屋的墙面及屋面可按表8.3.3的规定采用;
2 檐口、雨篷、遮阳板、边棱处的装饰条等突出构件,取-2.0;
3 其他房屋和构筑物可按本规范第8.3.1条规定体型系数的1.25倍取值。
8.3.4 计算非直接承受风荷载的围护构件风荷载时,局部体型系数μs1可按构件的从属面积折减,折减系数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当从属面积不大于1m2时,折减系数取1.0;
2 当从属面积大于或等于25m2时,对墙面折减系数取0.8,对局部体型系数绝对值大于1.0的屋面区域折减系数取0.6,对其他屋面区域折减系数取1.0;
3 当从属面积大于1m2小于25m2时,墙面和绝对值大于1.0的屋面局部体型系数可采用对数插值,即按下式计算局部体型系数:
8.3.5 计算围护构件风荷载时,建筑物内部压力的局部体型系数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封闭式建筑物,按其外表面风压的正负情况取-0.2或0.2;
2 仅一面墙有主导洞口的建筑物,按下列规定采用:
1)当开洞率大于0.02且小于或等于0.10时,取0.4μs1;
2)当开洞率大于0.10且小于或等于0.30时,取0.6μs1;
3)当开洞率大于0.30时,取0.8μs1。
3 其他情况,应按开放式建筑物的μs1取值。
注:1 主导洞口的开洞率是指单个主导洞口面积与该墙面全部面积之比;
2 μs1应取主导洞口对应位置的值。
8.3.6 建筑结构的风洞试验,其试验设备、试验方法和数据处理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8.3.1 风荷载体型系数是指风作用在建筑物表面一定面积范围内所引起的平均压力(或吸力)与来流风的速度压的比值,它主要与建筑物的体型和尺度有关,也与周围环境和地面粗糙度有关。由于它涉及的是关于固体与流体相互作用的流体动力学问题,对于不规则形状的固体,问题尤为复杂,无法给出理论上的结果,一般均应由试验确定。鉴于原型实测的方法对结构设计的不现实性,目前只能根据相似性原理,在边界层风洞内对拟建的建筑物模型进行测试。
表8.3.1列出39项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和各类结构体型及其体型系数,这些都是根据国内外的试验资料和国外规范中的建议性规定整理而成,当建筑物与表中列出的体型类同时可参考应用。
本次修订增加了第31项矩形截面高层建筑,考虑深宽比D/B对背风面体型系数的影响。当平面深宽比D/B≤1.0时,背风面的体型系数由-0.5增加到-0.6,矩形高层建筑的风力系数也由1.3增加到1.4。
必须指出,表8.3.1中的系数是有局限性的,风洞试验仍应作为抗风设计重要的辅助工具,尤其是对于体型复杂而且重要的房屋结构。
8.3.2 当建筑群,尤其是高层建筑群,房屋相互间距较近时,由于旋涡的相互干扰,房屋某些部位的局部风压会显著增大,设计时应予注意。对比较重要的高层建筑,建议在风洞试验中考虑周围建筑物的干扰因素。
本条文增加的矩形平面高层建筑的相互干扰系数取值是根据国内大量风洞试验研究结果给出的。试验研究直接以基底弯矩响应作为目标,采用基于基底弯矩的相互干扰系数来描述基底弯矩由于干扰所引起的静力和动力干扰作用。相互干扰系数定义为受扰后的结构风荷载和单体结构风荷载的比值。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相互干扰系数的取值一般不小于1.0。
建筑高度相同的单个施扰建筑的顺风向和横风向风荷载相互干扰系数的研究结果分别见图6和图7。图中假定风向是由左向右吹,b为受扰建筑的迎风面宽度,x和y分别为施扰建筑离受扰建筑的纵向和横向距离。
图7 单个施扰建筑作用的横风向风荷载相互干扰系数
建筑高度相同的两个干扰建筑的顺风向荷载相互干扰系数见图8。图中为两个施扰建筑A和B的中心连线,取值时不能和和相交。图中给出的是两个施扰建筑联合作用时的最不利情况,当这两个建筑都不在图中所示区域时,应按单个施扰建筑情况处理并依照图6选取较大的数值。
8.3.3 通常情况下,作用于建筑物表面的风压分布并不均匀,在角隅、檐口、边棱处和在附属结构的部位(如阳台、雨篷等外挑构件),局部风压会超过按本规范表8.3.1所得的平均风压。局部风压体型系数是考虑建筑物表面风压分布不均匀而导致局部部位的风压超过全表面平均风压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
本次修订细化了原规范对局部体型系数的规定,补充了封闭式矩形平面房屋墙面及屋面的分区域局部体型系数,反映了建筑物高宽比和屋面坡度对局部体型系数的影响。
8.3.4 本条由原规范7.3.3条注扩充而来,考虑了从属面积对局部体型系数的影响,并将折减系数的应用限于验算非直接承受风荷载的围护构件,如檩条、幕墙骨架等,最大的折减从属面积由10m2增加到25m2,屋面最小的折减系数由0.8减小到0.6。
8.3.5 本条由原规范7.3.3条第2款扩充而来,增加了建筑物某一面有主导洞口的情况,主导洞口是指开孔面积较大且大风期间也不关闭的洞口。对封闭式建筑物,考虑到建筑物内实际存在的个别孔口和缝隙,以及机械通风等因素,室内可能存在正负不同的气压,参照国外规范,大多取±(0.18~0.25)的压力系数,本次修订仍取±0.2。
对于有主导洞口的建筑物,其内压分布要复杂得多,和洞口面积、洞口位置、建筑物内部格局以及其他墙面的背景透风率等因素都有关系。考虑到设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参考国外规范规定和相关文献的研究成果,本次修订对仅有一面墙有主导洞口的建筑物内压作出了简化规定。根据本条第2款进行计算时,应注意考虑不同风向下内部压力的不同取值。本条第3款所称的开放式建筑是指主导洞口面积过大或不止一面墙存在大洞口的建筑物(例如本规范表8.3.1的26项)。
8.3.6 风洞试验虽然是抗风设计的重要研究手段,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得出合理可靠的结果。这些条件主要包括:风洞风速范围、静压梯度、流场均匀度和气流偏角等设备的基本性能;测试设备的量程、精度、频响特性等;平均风速剖面、湍流度、积分尺度、功率谱等大气边界层的模拟要求;模型缩尺比、阻塞率、刚度;风洞试验数据的处理方法等。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立项的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风洞试验方法标准》正在制订中,该标准将对上述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在该标准尚未颁布实施之前,可参考国外相关资料确定风洞试验应满足的条件.如美国ASCE编制的Wind Tunnel Studies of Buildings and Structures、日本建筑中心出版的《建筑风洞实验指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北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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