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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模划分如下:
Ⅰ类:5000~10000m3/d;
Ⅱ类:3000~5000m3/d;
Ⅲ类:1000~3000m3/d;
Ⅳ类:1000m3/d以下。
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等级可分为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其中一级处理(含强化一级处理)以沉淀处理工艺为主;二级处理以生物处理工艺为主,包括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和污水自然处理等工艺。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用水量或实测污水量资料,结合小城镇规划和排水系统现状,分析论证污水收集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主要包括下列建设内容:
一、污水处理厂:包括污水和污泥处理的生产设施、辅助设施和附属设施。
二、污水收集系统:主要包括污水收集管渠、泵站及辅助设施。
三、出水排放系统:主要包括排放管渠、排放口及辅助设施。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厂生产设施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一级处理:污水提升、除渣、沉砂、沉淀(强化一级处理配套投药设施)和消毒设施;污泥处理设施。
二、二级处理:一级处理设施和生物处理设施。
三、Ⅲ类及以下污水处理厂宜考虑设置水量调节设施。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厂辅助设施和附属设施应以满足生产需要为原则,合理配置。辅助设施一般包括变配电、给排水和道路等;附属设施一般包括化验、办公等。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等级主要按去除污染物的类别和工艺特点划分,分为两级。一级处理(含强化一级处理)以沉淀处理工艺为主体,主要去除悬浮污染物。二级处理以生物处理工艺为主体,主要去除有机污染物和氮、磷;其中污水自然处理是利用自然生物作用的污水处理方法,工程上一般通过人工手段强化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规模是影响工程投资的主要方面,是关系工程投资效益能否顺利实现的基础。确定符合实际又适应发展需要的建设规模是非常重要的。本条规定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模确定的原则。
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要因地制宜,做到统一规划、分期实施。近期建设规模应以现状污水量为主要依据,在充分调查、分析现有污水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近、远期污水收集率和处理规模。
小城镇的污水量包括城镇居民生活污水量、工业废水量及其他污水量。
一、居民生活污水量。居民生活污水量应根据当地用水量调查或实测资料确定。当缺乏上述资料时,可采用相似小城镇的相关资料确定。
二、工业废水量。一般可在参考现状基础上,按工业发展要求以近年实际万元产值排水量确定,也可按产业分类,根据产品产量及综合排水量指标确定。
三、其他污水量。主要是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初期雨水量。
第十三条 本条规定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主要构成。小城镇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为节省工程建设投资,非生产设施应根据情况尽量减少。
第十四条 本条规定一、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生产设施包括的主要内容。
当采用污水自然处理工艺时,生物处理系统包括自然处理场地(稳定塘、人工湿地、人工快渗等)。
进水水量波动大,会影响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行。小城镇用水量的周期性明显,尤其是处理生活污水为主的小规模污水处理厂,故Ⅲ类及以下污水处理厂宜考虑水量调节措施,Ⅰ、Ⅱ类污水处理厂也可根据需要进行水量调节。可设置单独的调节池,亦可与进水泵房的集水池合并。调节时间宜采用4~6h。
第十五条 本条规定小城镇污水处理厂辅助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内容确定的原则。
污水处理厂辅助设施和附属设施应尽量简化,根据建设地区的依托条件尽可能采取专业化协作的方式或由社会化服务解决。同时,污水处理厂内各功能单元应尽量合并,以减少项目建设内容,降低工程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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