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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位移及变形的量测


6.3.1 位移量测的仪器、仪表可根据精度及数据采集的要求,选用电子位移计、百分表、千分表、水准仪、经纬仪、倾角仪,全站仪、激光测距仪、直尺等。
6.3.2 试验中应根据试件变形量测的需要布置位移量测仪表。并由量测的位移值计算试件的挠度、转角等变形参数。试件位移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试件最大位移处及支座处布置测点;对宽度较大的试件,尚应在试件的两侧布置测点,并取量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处的实测值;
      2 对具有边肋的单向板,除应量测边肋挠度外,还宜量测板宽中央的最大挠度;
      3 位移量测应采用仪表测读。对于试验后期变形较大的情况,可拆除仪表改用水准仪—标尺量测或采用拉线-直尺等方法进行量测(图6.3.2)。·
      4 对屋架、桁架挠度测点应布置在下弦杆跨中或最大挠度的节点位置上,需要时也可在上弦杆节点处布置测点;
      5 对屋架、桁架和具有侧向推力的结构构件,还应在跨度方向的支座两端布置水平测点,量测结构在荷载作用下沿跨度方向的水平位移。
6.3.3 量测试件挠度曲线时,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受弯及偏心受压构件量测挠度曲线的测点应沿构件跨度方向布置,包括量测支座沉降和变形的测点在内,测点不应少于五点;对于跨度大于6m的构件,测点数量还宜适当增多;
图6.3.2 试验后期位移量测方法
图6.3.2 试验后期位移量测方法
1—试件;2—标尺;3—水准仪;4—直尺;5—拉线
      2 对双向板、空间薄壳结构量测挠度曲线的测点应沿二个跨度或主曲率方向布置,且任一方向的测点数包括量测支座沉降和变形的测点在内不应少于五点;
      3 屋架、桁架量测挠度曲线的测点应沿跨度方向各下弦节点处布置。
6.3.4 确定悬臂构件自由端的挠度实测值时,应消除支座转角和支座沉降的影响。
6.3.5 各种位移量测仪器、仪表的精度、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百分表、千分表和钢直尺的误差允许值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水准仪和经纬仪的精度分别不应低于DS3和DJ2
      3 位移传感器的准确度不应低于1.0级;位移传感器的指示仪表的最小分度值不宜大于所测总位移的1.0%,示值允许误差为量程的1.0%;
      4 倾角仪的最小分度值不宜大于5″,电子倾角计的示值允许误差为量程的1.0%。
条文说明
6.3.1 本条给出了常用的位移测量仪表。一般选用电子位移计、百分表、千分表、倾角仪等精度较高的仪表。原位加载试验或结构监测时也可根据试验要求,选用水准仪、经纬仪、全站仪、激光测距仪、直尺、挠度计、连通管等精度略低的仪器。除本条的建议以外,倾角、曲率、扭角等变形的量测,可以用基本仪表和各类转换元件,配以不同的附件及夹具,制作成曲率计、扭角计等各种适用的量测仪表。
6.3. 2 本条对构件的弯曲变形测量方法进行了说明。加载后期挠度过大时往往已超出量程,为继续量测并保护仪表安全,可以拆除仪表,改用拉线—直尺或者水准仪—标尺等方法量测结构或构件的竖向变形。此类方法也经常在结构原位加载试验变形—位移的量测中应用。
    试件自重和加载设备重量产生的挠度值一般在开始试验量测时已经产生,所以实测值未包含这部分变形。故分析试件总挠度时需要通过计算考虑试件在自重和加载设备重量作用下的挠度计算值。
6.3.3 为给出真实反映受弯及偏心受压构件挠度曲线特点的数据,本条对量测仪表布置的位置、间距及数量提出了要求。
6.3.4 悬臂构件自由端在各级试验荷载作用下直接量测得到的挠度实测值,包括了支座转角和沉降的影响,故试验中应同步量测支座的变形并在数据处理时进行修正以消除其影响。
6.3.5 本条列出了部分常见位移量测仪器、仪表的精度及误差要求。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指示表》GB/T 1219和《金属直尺》GB/T 9056的规定,百分表、千分表和钢直尺的误差允许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百分表、千分表和钢直尺的误差允许值
表1 百分表、千分表和钢直尺的误差允许值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水准仪检定规程》JJG 425和《光学经纬仪检定规程》JJG 414分别对水准仪和经纬仪的分级提出要求,其精度不应低于DS3和DJ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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