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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施工应按已审定的设计图纸实施,当发现施工图有误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
3.1.2 工程使用的主要设备与材料应经进场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按本规程表A.0.1的格式记录。
3.1.3 燃气热泵空调系统的室内机、室外机及其附属设备安装前应进行开箱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箱清单、设备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等随机文件应齐全;
2 设备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机组的主机和零部件外表面不得有损伤、锈蚀等缺陷;
4 检查完成后应形成验收文字记录;
5 开箱检查后应对设备采取保护措施。
3.1.4 燃气热泵空调系统的管道、管件及阀门的型号、规格、性能及技术参数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
3.1.5 管道的绝热施工应在管道验收合格后进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
3.1.2 工程使用的主要设备与材料应经进场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按本规程表A.0.1的格式记录。
3.1.3 燃气热泵空调系统的室内机、室外机及其附属设备安装前应进行开箱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箱清单、设备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等随机文件应齐全;
2 设备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机组的主机和零部件外表面不得有损伤、锈蚀等缺陷;
4 检查完成后应形成验收文字记录;
5 开箱检查后应对设备采取保护措施。
3.1.4 燃气热泵空调系统的管道、管件及阀门的型号、规格、性能及技术参数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
3.1.5 管道的绝热施工应在管道验收合格后进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1.2 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工程使用的设备、管道、绝热材料等是否完好、合格,与设计要求是否一致,是决定工程合格的重要因素,应对使用的设备与材料进场检查确认。
3.1.3 燃气热泵空调系统的室内机、室外机及其附属设备的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等符合设计要求,是保证系统使用效果的必要条件。开箱检查后应对设备采取防尘、防水及防晒等保护措施,以免对设备性能造成影响。
3.1.4 燃气热泵空调系统是一个完整的循环系统,要求其管道、管件和阀门等,均必须相匹配、完好。为此,本条文特作出规定,要求其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必须符合的规定,不能任意调换。
3.1.3 燃气热泵空调系统的室内机、室外机及其附属设备的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等符合设计要求,是保证系统使用效果的必要条件。开箱检查后应对设备采取防尘、防水及防晒等保护措施,以免对设备性能造成影响。
3.1.4 燃气热泵空调系统是一个完整的循环系统,要求其管道、管件和阀门等,均必须相匹配、完好。为此,本条文特作出规定,要求其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必须符合的规定,不能任意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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