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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地基基础的检验和监测
13.2.1 天然地基的基坑(基槽)开挖后,应检验开挖揭露的地基条件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如有异常情况,应提出处理措施或修改设计的建议。当与勘察报告出入较大时,应建议进行施工勘察。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岩土分布及其性质;
2. 地下水情况;
3. 对土质地基,可采用轻型圆锥动力触探或其他机具进行检验。
13.2.2 桩基工程应通过试钻或试打,检验岩土条件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如遇异常情况,应提出处理措施。当与勘察报告差异较大时,应建议进行施工勘察。单桩承载力的检验,应采用载荷试验与动测相结合的方法。对大直径挖孔桩,应逐桩检验孔底尺寸和岩土情况。
13.2.3 地基处理效果的检验,除载荷试验外,尚可采用静力触探、圆锥动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旁压试验、波速测试等方法,并应按本规范第10章的规定执行。
13.2.4 基坑工程监测方案,应根据场地条件和开挖支护的施工设计确定,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支护结构的变形;
2. 基坑周边的地面变形;
3. 邻近工程和地下设施的变形;
4. 地下水位;
5. 渗漏、冒水,冲刷、管涌等情况。
13.2.5 下列工程应进行沉降观测: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2. 不均匀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乙级建筑物;
3. 加层、接建,邻近开挖、堆载等,使地基应力发生显著变化的工程;
4. 因抽水等原因,地下水位发生急剧变化的工程;
5. 其他有关规范规定需要做沉降观测的工程。
13.2.6 沉降观测应按现行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规定执行。
13.2.7 工程需要时可进行岩土体的下列监测:
1. 洞室或岩石边坡的收敛量测;
2. 深基坑开挖的回弹量测;
3. 土压力或岩体应力量测。
13.2.1 天然地基的基坑(基槽)检验,是必须做的常规工作,通常由勘察人员会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质量监督部门共同进行。下列情况应着重检验:
1. 天然地基持力层的岩性、厚度变化较大时;桩基持力层顶面标高起伏较大时;
2. 基础平面范围内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地层时;
3. 基础平面范围内存在异常土质,或有坑穴、古墓、古遗址、古井、旧基础时;
4. 场地存在破碎带、岩脉以及湮废河、湖、沟、浜时;
5. 在雨期、冬期等不良气候条件下施工,土质可能受到影响时。
检验时,一般首先核对基础或基槽的位置、平面尺寸和坑底标高,是否与图纸相符。对土质地基,可用肉眼、微型贯入仪、 轻型动力触探等简易方法,检验土的密实度和均匀性,必要时可在槽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但坑底下埋有砂层,且承压水头高于坑底时,应特别慎重,以免造成冒水涌砂。当岩土条件与勘察报告出入较大或设计有较大变动时,可有针对性地进行补充勘察。
13.2.2 桩长设计一般采用地层和标高双控制,并以勘察报告为设计依据。但在工程实践中,实际地层情况与勘察报告不一致是常有的事,故应通过试打试钻,检验岩土条件是否与设计时预计的一致,在工程桩施工时,也应密切注意是否有异常情况,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13.2.4 目前基坑工程的设计计算,还不能十分准确,无论计算模式还是计算参数,常常和实际情况不一致。为了保证工程安全,监测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对监测数据的分析,必要时可调整施工程序,调整支护设计。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发出警报,以便采取应急措施。本条规定的5款是监测的基本内容,主要从保证基坑安全的角度提出的。为科研积累数据所需的监测项目,应根据需要另行考虑。
监测数据应及时整理,及时报送,发现异常或趋于临界状态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13.2.7 对于地下洞室,常需进行岩体内部的变形监测。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洞室顶部,洞壁水平部位,45°角部,采用机械钻孔埋设多点位移计,监测成洞时围岩的变形和成洞后围岩的蠕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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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地下水的勘察要求
- 7.2 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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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钻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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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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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0 波速测试
- 10.11 岩体原位应力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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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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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岩土参数的分析和选定
- 14.3 成果报告的基本要求
- 附录A 岩土分类和鉴定
- 附录B 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修正
- 附录C 泥石流的工程分类
- 附录D 膨胀土初判方法
- 附录E 水文地质参数测定方法
- 附录F 取土器技术标准
- 附录G 场地环境类型
- 附录H 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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