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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土的物理性质试验
11.2.1 各类工程均应测定下列土的分类指标和物理性质指标:
砂土:颗粒级配、比重、天然含水量、天然密度、最大和最小密度。
粉土:颗粒级配、液限、塑限、比重、天然含水量、天然密度和有机质含量。
黏性土:液限、塑限、比重、天然含水量、天然密度和有机质含量。
注:1. 对砂土,如无法取得I级、Ⅱ级、Ⅲ级土试样时,可只进行颗粒级配试验;
2. 目测鉴定不含有机质时,可不进行有机质含量试验。
11.2.2 测定液限时,应根据分类评价要求,选用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规定的方法,并应在试验报告上注明。有经验的地区,比重可根据经验确定。
11.2.3 当需进行渗流分析,基坑降水设计等要求提供土的透水性参数时,可进行渗透试验。常水头试验适用于砂土和碎石土;变水头试验适用于粉土和黏性土;透水性很低的软土可通过固结试验测定固结系数、体积压缩系数,计算渗透系数。土的渗透系数取值应与野外抽水试验或注水试验的成果比较后确定。
11.2.4 当需对土方回填或填筑工程进行质量控制时,应进行击实试验,测定土的干密度与含水量关系,确定最大干密度和最优含水量。
11.2.1 本条规定的都是最基本的试验项目,一般工程都应进行。
11.2.2 测定液限,我国通常用76g瓦氏圆锥仪,但在国际上更通用卡氏碟式仪,故目前在我国是两种方法并用,《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1999)也同时规定这两种方法和液塑限联合测定法。由于测定方法的试验成果有差异,故应在试验报告上注明。
土的比重变化幅度不大,有经验的地区可根据经验判定,误差不大,是可行的。但在缺乏经验的地区,仍应直接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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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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