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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基坑工程
4.8.1本节主要适用于土质基坑的勘察。对岩质基坑,应根据场地的地质构造、岩体特征、风化情况、基坑开挖深度等,按当地标准或当地经验进行勘察。
4.8.2 需进行基坑设计的工程,勘察时应包括基坑工程勘察的内容。在初步勘察阶段,应根据岩土工程条件,初步判定开挖可能发生的问题和需要采取的支护措施;在详细勘察阶段,应针对基坑工程设计的要求进行勘察;在施工阶段,必要时尚应进行补充勘察。
4.8.3基坑工程勘察的范围和深度应根据场地条件和设计要求确定。勘察深度宜为开挖深度的2~3倍,在此深度内遇到坚硬黏性土、碎石土和岩层,可根据岩土类别和支护设计要求减少深度。勘察的平面范围宜超出开挖边界外开挖深度的2~3倍。在深厚软土区,勘察深度和范围尚应适当扩大。在开挖边界外,勘察手段以调查研究、搜集已有资料为主,复杂场地和斜坡场地应布置适量的勘探点。
4.8.4在受基坑开挖影响和可能设置支护结构的范围内,应查明岩土分布,分层提供支护设计所需的抗剪强度指标。土的抗剪强度试验方法,应与基坑工程设计要求一致,符合设计采用的标准,并应在勘察报告中说明。
4.8.5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控制(降水或隔渗),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4.8.6当基坑开挖可能产生流砂、流土、管涌等渗透性破坏时,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勘察,分析评价其产生的可能性及对工程的影响。当基坑开挖过程中有渗流时,地下水的渗流作用宜通过渗流计算确定。
4.8.7基坑工程勘察,应进行环境状况的调查,查明邻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现状、结构特点以及对开挖变形的承受能力。在城市地下管网密集分布区,可通过地理信息系统或其他档案资料了解管线的类别、平面位置、埋深和规模,必要时应采用有效方法进行地下管线探测。
4.8.8在特殊性岩土分布区进行基坑工程勘察时,可根据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进行勘察,对软土的蠕变和长期强度,软岩和极软岩的失水崩解,膨胀土的膨胀性和裂隙性以及非饱和土增湿软化等对基坑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
4.8.9基坑工程勘察,应根据开挖深度、岩土和地下水条件以及环境要求,对基坑边坡的处理方式提出建议。
4.8.10基坑工程勘察应针对以下内容进行分析,提供有关计算参数和建议:
1. 边坡的局部稳定性、整体稳定性和坑底抗隆起稳定性;
2. 坑底和侧壁的渗透稳定性;
3. 挡土结构和边坡可能发生的变形;
4. 降水效果和降水对环境的影响;
5. 开挖和降水对邻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影响。
4.8.1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与基坑工程有关的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与基坑开挖有关的场地条件、土质条件和工程条件;
2. 提出处理方式、计算参数和支护结构选型的建议;
3. 提出地下水控制方法、计算参数和施工控制的建议;
4. 提出施工方法和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的防治措施的建议;
5. 对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的建议。
4.8.1、4.8.2 目前基坑工程的勘察很少单独进行,大多是与地基勘察一并完成的。但是由于有些勘察人员对基坑工程的特点和要求不很了解,提供的勘察成果不一定能满足基坑支护设计的要求。例如,对采用桩基的建筑地基勘察往往对持力层、下卧层研究较仔细,而忽略浅部土层的划分和取样试验;侧重于针对地基的承载性能提供土质参数,而忽略支护设计所需要的参数;只在划定的轮廓线以内进行勘探工作,而忽略对周边的调查了解等等。因深基坑开挖属于施工阶段的工作,一般设计人员提供的勘察任务委托书可能不会涉及这方面的内容。此时勘察部门应根据本节的要求进行工作。
岩质基坑的勘察要求和土质基坑有较大差别,到目前为止,我国基坑工程的经验主要在土质基坑方面,岩质基坑的经验较少。故本节规定只适用于土质基坑。岩质基坑的勘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地方经验进行。
4.8.3 基坑勘察深度范围2H大致相当于在一般土质条件下悬臂桩墙的嵌入深度。在土质特别软弱时可能需要更大的深度。但一般地基勘察的深度比这更大,所以满足本条规定的要求不会有问题。但在平面扩大勘察范围可能会遇到困难。考虑这一点,本条规定对周边以调查研究、搜集原有勘察资料为主。在复杂场地和斜坡场地,由于稳定性分析的需要,或布置锚杆的需要,必须有实测地质剖面,故应适量布置勘探点。
4.8.4 抗剪强度是支护设计最重要的参数,但不同的试验方法(有效应力法或总应力法,直剪或三轴,UU或CU)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勘察时应按照设计所依据的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试验,提供数据。表4.2列出不同标准对土压力计算的规定,可供参考。
表4.2 不同规范、规程对土压力计算的规定
续表 4.2
从理论上说基坑开挖形成的边坡是侧向卸荷,其应力路径是σ1不变,σ3减小,明显不同于承受建筑物荷载的地基土。另外有些特殊性岩土(如超固结老黏性土、软质岩),开挖暴露后会发生应力释放、膨胀、收缩开裂、浸水软化等现象,强度急剧衰减。因此选择用于支护设计的抗剪强度参数,应考虑开挖造成的边界条件改变、地下水条件的改变等影响,对超固结土原则上取值应低于原状试样的试验结果。
4.8.5 深基坑工程的水文地质勘察工作不同于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其目的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满足降水设计(包括降水井的布置和井管设计)需要,二是满足对环境影响评估的需要。前者按通常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方法即可满足要求,后者因涉及问题很多,要求更高。降水对环境影响评估需要对基坑外围的渗流进行分析,研究流场优化的各种措施,考虑降水延续时间长短的影响。因此,要求勘察对整个地层的水文地质特征作更详细的了解。具体的勘察和试验工作可执行本规范第7章及其他相关规范的规定。
4.8.6 [修订说明]
当已做的勘察工作比较全面,获取的水文地质资料已满足要求时,可不必再作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故增加“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
4.8.7 环境保护是深基坑工程的重要任务之一,在建筑物密集、交通流量大的城区尤其突出。由于对周边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情况不了解,就盲目开挖造成损失的事例很多,有的后果十分严重。所以一定要事先进行环境状况的调查,设计、施工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对地面建筑物可通过观察访问和查阅档案资料进行了解,对地下管线可通过地面标志,档案资料进行了解。有的城市建立有地理信息系统,能提供更详细的资料。如确实搜集不到资料,应采用开挖、物探、专用仪器或其他有效方法进行探测。
4.8.9 目前采用的支护措施和边坡处理方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不外乎表4.3所列的三大类。由于各地地质情况不同,勘察人员提供建议时应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区经验和习惯,对已有的工程进行调查。
表4.3 基坑边坡处理方式类型和适用条件
4.8.10 本条文所列内容应是深基坑支护设计的工作内容。但作为岩土工程勘察,应在岩土工程评价方面有一定的深度。只有通过比较全面的分析评价,才能使支护方案选择的建议更为确切,更有依据。
进行上述评价的具体方法可参考表4.4。
表4.4 不同规范、规程对支护结构设计计算的规定
续表 4.4
降水消耗水资源。我国是水资源贫乏的国家,应尽量避免降水,保护水资源。降水对环境会有或大或小的影响,对环境影响的评价目前还没有成熟的得到公认的方法。一些规范、规程、规定上所列的方法是根据水头下降在土层中引起的有效应力增量和各土层的压缩模量分层计算地面沉降,这种粗略方法计算结果并不可靠。根据武汉地区的经验,降水引起的地面沉降与水位降幅、土层剖面特征、降水延续时间等多种因素有关;而建筑物受损害的程度不仅与动水位坡降有关,而且还与土层水平方向压缩性的变化和建筑物的结构特点有关。地面沉降最大区域和受损害建筑物不一定都在基坑近旁,而可能在远离基坑外的某处。因此评价降水对环境的影响主要依靠调查了解地区经验,有条件时宜进行考虑时间因素的非稳定流渗流场分析和压缩层的固结时间过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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