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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结构实体检验


10.1.1 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以及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结构实体检验应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实施,并见证实施过程。施工单位应制定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除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外的结构实体检验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
10.1.2 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应按不同强度等级分别检验,检验方法宜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当未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或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回弹-取芯法进行检验。
    结构实体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结构实体混凝土回弹-取芯法强度检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混凝土强度检验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且不应小于14d。日平均温度为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
    冬期施工时,等效养护龄期计算时温度可取结构构件实际养护温度,也可根据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按照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由监理、施工等各方共同确定。
10.1.3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10.1.4 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10.1.5 结构实体检验中,当混凝土强度或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结果不满足要求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
条文说明
10.1.1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的规定,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的范围仅限于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结构实体检验采用由各方参与的见证抽样形式,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公正性。
    对结构实体进行检验,并不是在子分部工程验收前的重新检验,而是在相应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对重要项目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其目的是为了强化混凝土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真实地反映结构混凝土强度、受力钢筋位置、结构位置与尺寸等质量指标,确保结构安全。
    考虑到目前的检测手段,并为了控制检验工作量,本条规定3个结构实体检验项目,其中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为新增项目。当工程合同有约定时,可根据合同确定其他检验项目和相应的检验方法、检验数量、合格条件,但其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结构性能检验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并见证,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可由专业检测机构完成,也可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完成。为保证结构实体检验的可行性、代表性,施工单位应编制结构性能检验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结构实体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的方案应在施工前编制,其他检验方案应在检验前编制。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实体检验同现浇混凝土结构,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连接预制构件的后浇混凝土结构同现浇混凝土结构;
    2 进场时不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部分同现浇混凝土结构;
    3 进场时按批次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部分可不进行检验。
10.1.2 在原规范混凝土强度实体强度检验方法的基础上,本次修订新提出了回弹-取芯法。回弹-取芯法仅适用于本规范规定的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中的混凝土强度实体检验,不可扩大范围使用。
    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应按不同强度等级分别检验,应优先选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当未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或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回弹-取芯的方法进行检验。根据本规范附录C、附录D的有关规定,混凝土强度实体检验的范围主要为柱、梁、墙、楼板。
    当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不合格时,应按本规范第10.1.5条处理。当选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时,如按本规范附录C规定判为不合格时,可按附录D的回弹-取芯法再次对不合格强度等级的混凝土进行检验,如满足要求可判为合格,如再不合格仍可按本规范第10.1.5条处理。
    试验研究表明,通常条件下,当逐日累计养护温度达到600℃·d时,由于基本反映了养护温度对混凝土强度增长的影响,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的试件强度之间有较好的对应关系。混凝土强度检验时的等效养护龄期按混凝土实体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时间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后进行混凝土强度实体检验,本规范根据上述研究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不小于600℃·d对应的龄期。等效养护龄期可按下列规定计算确定:
    1 对于日平均温度,当无实测值时,可采用为当地天气预报的最高温、最低温的平均值。
    2 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法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时,实际操作宜取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560~640)℃·d时所对应的龄期。对于确定等效养护龄期的日期,本次规范修订考虑工程实际情况,仅提出了14d的最小规定,不再规定上限。
    3 对于设计规定标准养护试件验收龄期大于28d的大体积混凝土,混凝土实体强度检验的等效养护龄期也应相应按比例延长,如规定龄期为60d时,等效养护龄期的度日积为1200℃·d。
    4 冬期施工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养护条件、养护温度应与结构构件相同,等效养护龄期计算时温度可以取结构构件实际养护温度,也可以根据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按照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由监理、施工等各方共同确定。
10.1.5 本条规定的出现不合格的情况专门针对实体验收阶段。尽管实体验收阶段,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等均是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的,为在确保质量前提下尽量减轻验收管理工作量,施工质量验收阶段有关检测的抽样数量规定的相对较少。因此规定,当出现不合格的情况时,应委托第三方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测,其检测面将较大,且更具有代表性。检测的结果将作为进一步验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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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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