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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原材料
主控项目
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代号、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编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和凝结时间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等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代号、同一强度等级、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7.2.2 混凝土外加剂进场时,应对其品种、性能、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外加剂的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等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性能、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混凝土外加剂,不超过50t为一批,每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一般项目
7.2.3 混凝土用矿物掺合料进场时,应对其品种、技术指标、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矿物掺合料的相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技术指标、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矿物掺合料,粉煤灰、石灰石粉、磷渣粉和钢铁渣粉不超过200t为一批,粒化高炉矿渣粉和复合矿物掺合料不超过500t为一批,沸石粉不超过120t为一批,硅灰不超过30t为一批,每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7.2.4 混凝土原材料中的粗骨料、细骨料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使用经过净化处理的海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6的规定,再生混凝土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抽样检验报告。
7.2.5 混凝土拌制及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采用饮用水时,可不检验;采用中水、搅拌站清洗水、施工现场循环水等其他水源时,应对其成分进行检验。
检查数量:同一水源检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水质检验报告。
条文说明
7.2.1 无论是预拌混凝土还是现场搅拌混凝土,水泥进场时,应根据产品合格证检查其品种、代号、强度等级等,并有序存放,以免造成混料错批。强度、安定性和凝结时间是水泥的重要性能指标,进场时应抽样检验,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等的要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
7.2.2 混凝土外加剂种类较多,且均有国家现行有关的质量标准,使用时,混凝土外加剂的质量不仅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也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外加剂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批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
7.2.3 混凝土用矿物掺合料的种类主要有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石灰石粉、硅灰、沸石粉、磷渣粉、钢铁渣粉和复合矿物掺合料等,对各种矿物掺合料,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例如《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范》GB/T 51003、《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石灰石粉在混凝土中应用技术规程》JGJ/T318、《混凝土用粒化电炉磷渣粉》JG/T 317、《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GB/T 27690、《钢铁渣粉》GB/T 28293等。矿物掺合料的掺量通过试验确定,并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规定。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等。
7.2.4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中包含了天然砂、人工砂、碎石和卵石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等。海砂、再生骨料和轻骨料在使用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2.5 考虑到今后生产中利用工业处理水的发展趋势,除采用饮用水外,也可采用其他水源,使用前应对其成分进行检验,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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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F 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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