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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所用的型钢、钢板、钢管、钢筋、钢筋连接套筒、焊接填充材料、连接与紧固标准件等材料的选用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厂家出具的质量证明书、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抽样复检试验报告。
4.1.2 当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用钢材、焊接材料及连接件等材料替换使用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4.1.2 当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用钢材、焊接材料及连接件等材料替换使用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条文说明
4.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在施工过程中,当施工单位缺乏设计所要求的材料时,可进行替代。为了保证对设计意图的理解不产生偏差,规定当材料替换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以确保满足原结构设计的要求。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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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施工组织
- 3.3 节点施工
- 3.4 施工深化设计
- 4 材料与构件
- 4.1 一般规定
- 4.2 钢材
- 4.3 连接材料
- 4.4 混凝土
- 4.5 钢构件
- 5 钢管混凝土柱
- 5.1 一般规定
- 5.2 施工要点
- 6 型钢混凝土柱
- 6.1 一般规定
- 6.2 施工要点
- 7 型钢混凝土梁
- 7.1 一般规定
- 7.2 施工要点
- 8 钢-混凝土组合剪力墙
- 8.1 一般规定
- 8.2 施工要点
- 9 钢-混凝土组合板
- 9.1 一般规定
- 9.2 施工要点
- 10 质量验收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型钢与钢筋连接分项工程检验评定
- 附录A 型钢(钢管)与钢筋连接分项工程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 附录B 钢筋套筒连接抗拉强度检验试验方法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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