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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 一般规定
6.1.1 在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结合城区建设和改造规划,在抗震性能评价的基础上,对重要建筑和超限建筑抗震防灾、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建筑密集或高易损性城区抗震改造及其他相关问题提出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
6.1.2 根据建筑的重要性、抗震防灾要求及其在抗震防灾中的作用,在抗震防灾规划时,应考虑的城市重要建筑包括:
   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中的甲、乙类建筑;
   2 城市的市一级政府指挥机关、抗震救灾指挥部门所在办公楼;
   3 其他对城市抗震防灾特别重要的建筑。
6.1.3 对城市群体建筑可根据抗震评价要求,结合工作区建筑调查统计资料进行分类,并考虑结构形式、建设年代、设防情况、建筑现状等采用分类建筑抽样调查与群体抗震性能评价的方法进行抗震性能评价。
6.1.4 在进行群体建筑分类抽样调查时,抗震性能评价可采用行政区域作为预测单元进行,也可根据不同工作区的重要性及其建筑分布特点按下述要求进行划分:
   1 一类工作区的建城区预测单元面积不大于2.25km2
   2 二类工作区的建城区预测单元面积不大于4km2
6.1.5 在进行群体建筑分类抽样调查时,抽样率应满足评价建筑抗震性能分布差异的要求,并符合下述要求:
   1 一类工作区不小于5%;
   2 二类工作区不小于3%;
   3 三类工作区不小于1%。
 其他工程设施的群体分类抽样调查宜根据工程设施特点按照本条要求进行。
 

 
条文说明
6.1.1 由于在现有城市建设管理中对新建工程的抗震设防和建设均有比较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为了与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相协调,在传统工程抗震基础上,提出要特别重视建筑密集或高易损性城区建设和改造的抗震防灾问题。我国许多城市都有较大片的老旧城区,在这些旧城区中往往存在建筑和人口密度高、基础设施配套不足或抗震能力低、建筑物抗震性能差等问题,有时还存在较多的危房,这些问题需要在抗震防灾规划中做出合理安排。
6.1.3 由于抗震性能评价的方法多种多样。大致来说,需要建立具体力学模型的方法较为精确些,但对大量建筑则不便操作;通过群体抗震性能评价方法得出的结果虽然较为粗糙些,通常也可以满足规划要求。有经验时也可以按建筑的重要性选用不同的抗震性能评价方法。
6.1.4、6.1.5 城区建筑的预测单元划分可根据城市具体特点进行,既要考虑覆盖面,同时要求各预测单元中的各种类型的建筑抽样和总量有一定程度的均衡。若某种类型的建筑在小范围内不足以统计推断,可局部扩大预测单元。不适宜用地上的建筑和抗震性能薄弱的建筑是评价重点。对建筑结构类型较单一的小区,可采用较低的抽样比例;对已有抗震性能评价资料的工作区,可补充新的资料进行估计;对于按照老抗震设计规范设计的区域,可根据不同抗震设计规范的变化整体评价;对于按照现行抗震设计规范设计的建筑,可只针对存在的抗震问题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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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5041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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