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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工程计量单位
第2.9.1条 工程计量单位必须按法定计量单位标注。在同一册图纸中,同一计量单位的名称与符号应一致。
第2.9.2条 当有同一计量单位的一系列数值时,可在最末一个数字后面列出计量单位,如:7.5、10.0、12.5、15.0、17.5、20.0m;17~23℃。
第2.9.3条 当附有尺寸单位的数值相乘时,应按下列方式书写,如外形尺寸L×b×hm3:40×20×30m3或40m×20m×30m。
第2.9.4条 当带有阿拉伯数字的计量单位在文字、表格或公式中出现时,必须采用符号,如:重量为150t,不应写作重量为150吨或一百五十吨。当表中上下栏目的数值或文字相同时,不得使用省略形式表示。工程数量或主要材料数量的计算均应根据四舍五入的原则处理,其位数应按表2.9.4采用。
表2.9.4 数量的取用位数
注:总表取用位数均采用整数位,但总表中的重量单位均以吨计。
第2.9.5条 图纸中的单位,标高以米计;里程以千米或公里计;百米桩以百米计;钢筋直径及钢结构尺寸以毫米计,其余均以厘米计。当不按以上采用时,应在图纸中予以说明。
第2.9.4条 本条参照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GB1.1-87第9.4.4条进行编制。条文中列表规定的单位取用位数是根据有关兄弟单位“工程数量表单位的取用位数应该统一”的意见进行制订的,并参照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GB1.1-87第9.4.4条将单位规定为用符号表示。
第2.9.5条 为简化制图,将制图中“注”内常用的单位,在本条中予以规定,此时可不必再在每张图上重复说明,以求文字简洁,减少制图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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