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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应设置检测与监控设备或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与监控内容可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设备连锁与自动保护、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具体内容和方式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与要求、系统类型、设备运行时间以及工艺对管理的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 系统规模大,制冷空调设备台数多且相关联各部分相距较远时,应采用集中监控系统;
      3 不具备采用集中监控系统的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宜采用就地控制设备或系统。
9.1.2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参数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反映设备和管道系统在启停、运行及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安全和经济运行的参数,应进行检测;
      2 用于设备和系统主要性能计算和经济分析所需要的参数,宜进行检测;
      3 检测仪表的选择和设置应与报警、自动控制和计算机监视等内容综合考虑,不宜重复设置,就地检测仪表应设在便于观察的地点。
9.1.3 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控制的动力设备,应设就地手动控制装置,并通过远程/就地转换开关实现远距离与就地手动控制之间的转换;远程/就地转换开关的状态应为监控系统的检测参数之一。
9.1.4 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设置联动、连锁等保护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时,联动、连锁等保护措施应由集中监控系统实现;
      2 当采用就地自动控制系统时,联动、连锁等保护措施,应为自控系统的一部分或独立设置;
      3 当无集中监控或就地自动控制系统时,应设置专门联动、连锁等保护措施。
9.1.5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的能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计量燃料的消耗量;
      2 应计量耗电量;
      3 应计量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 应计量补水量;
      5 应计量集中空调系统冷源的供冷量;
      6 循环水泵耗电量宜单独计量。
9.1.6 中央级监控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以与现场测量仪表相同的时间间隔与测量精度连续记录,显示各系统运行参数和设备状态。其存储介质和数据库应能保证记录连续一年以上的运行参数;
      2 应能计算和定期统计系统的能量消耗、各台设备连续和累计运行时间;
      3 应能改变各控制器的设定值,并能对设置为“远程”状态的设备直接进行启、停和调节;
      4 应根据预定的时间表,或依据节能控制程序自动进行系统或设备的启停;
      5 应设立操作者权限控制等安全机制;
      6 应有参数越限报警、事故报警及报警记录功能,并宜设有系统或设备故障诊断功能;
      7 宜设置可与其他弱电系统数据共享的集成接口。
9.1.7 防排烟系统的检测与监控,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与防排烟系统合用的通风空调系统应按消防设置的要求供电,并在火灾时转入火灾控制状态;通风空调风道上的防火阀宜具有位置反馈功能。
9.1.8 有特殊要求的冷热源机房、通风和空调系统的检测与监控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

9.1 一般规定

9.1.1 应设置检测与监控的内容及条件。
      1 关于检测与监控的内容。
    参数检测:包括参数的就地检测及遥测两类。就地参数检测是现场运行人员管理运行设备或系统的依据;参数的遥测是监控或就地控制系统制定监控或控制策略的依据;
    参数和设备状态显示:通过集中监控主机系统的显示或打印单元以及就地控制系统的光、声响等器件显示某一参数是否达到规定值或超差;或显示某一设备运行状态;
    自动调节:使某些运行参数自动地保持规定值或按预定的规律变动;
    自动控制:使系统中的设备及元件按规定的程序启停;
    工况自动转换:指在多工况运行的系统中,根据节能及参数运行要求实时从某一运行工况转到另一运行工况;
    设备连锁:使相关设备按某一指定程序顺序启停;
    自动保护:指设备运行状况异常或某些参数超过允许值时,发出报警信号或使系统中某些设备及元件自动停止工作;
    能量计量:包括计量系统的冷热量、水流量、能源消耗量及其累计值等,它是实现系统以优化方式运行,更好地进行能量管理的重要条件;
    中央监控与管理:是指以微型计算机为基础的中央监控与管理系统,是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按既考虑局部,更着重总体的节能原则,使各类设备在耗能低效率高状态下运行。中央监控与管理系统是一个包括管理功能、监视功能和实现总体运行优化的多功能系统。
    检测与监控系统可采用就地仪表手动控制、就地仪表自动控制和计算机远程控制等多种方式。设计时究竟采用哪些检测与监控内容和方式,应根据系统节能目标、建筑物的功能和标准、系统的类型、运行时间和工艺对管理的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 本规范所涉及的集中监控系统主要指集散型控制系统及全分散控制系统等。
    所谓集散型控制系统是一种基于计算机的分布式控制系统,其特征是“集中管理,分散控制”。即以分布在现场所控设备或系统附近的多台计算机控制器(又称下位机)完成对设备或系统的实时检测、保护和控制任务,克服了计算机集中控制带来的危险性高度集中和常规仪表控制功能单一的局限性;由于采用了安装于中央监控室的具有通信、显示、打印及其丰富的管理软件的计算机系统,实行集中优化管理与控制,避免了常规仪表控制分散所造成的人机联系困难及无法统一管理的缺点。全分散控制系统是系统的末端,例如包括传感器、执行器等部件具有通信及智能功能,真正实现了点到点的连接,比集散型控制系统控制的灵活性更大,就中央主机部分设置、功能而言,全分散控制系统与集散型控制系统所要求的是完全相同的。
    采用集中监控系统具有以下优势:
       1) 由于集中监控系统管理具有统一监控与管理功能的中央主机及其功能性强的管理软件,因而可减少运行维护工作量,提高管理水平;
       2) 由于集中监控系统能方便地实现下位机间或点到点通信连接,因而对于规模大、设备多、距离远的系统比常规控制更容易实现工况转换和调节;
       3) 由于集中监控系统所关心的不仅是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更着重于总体的运行状况和效率,因而更有利于合理利用能量实现系统的节能运行;
       4) 由于集中监控系统具有管理软件并实现与现场设备的通信,因而系统之间的连锁保护控制更便于实现,有利于防止事故,保证设备和系统运行安全可靠。
      3 对于不适合采用集中监控系统的小型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采用就地控制系统具有以下优势:
       1) 工艺或使用条件有一定要求的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采用手动控制尽管可以满足运行要求,但维护管理困难,而采用就地控制不仅可提高了运行质量,也给维护管理带来了很大方便,因此本条文规定应设就地控制;
       2) 防止事故保证安全的自动控制,主要是指系统和设备的各类保护控制,如通风和空调系统中电加热器与通风机的连锁和无风断电保护等;
       3) 采用就地控制系统能根据室内外条件实时投入节能控制方式,因而有利于节能。
9.1.2 参数检测及仪表的设置原则。
    参数检测的目的,是随时向操作人员提供设备和系统的运行状况和室内控制参数的情况以便进行必要的操作。反映设备和管道系统的安全和经济运行即节能的参数,应设置仪表进行检测。用于设备和系统主要性能计算和经济分析所需要的参数,有条件时也要设置仪表进行检测。
    采用就地还是遥测仪表,应根据监控系统的内容和范围确定,宜综合考虑精简配置,减少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就地式仪表应设在便于观察的位置;若集中监控或就地控制系统基于实现监控目的所设置的遥测仪表具有就地显示环节且该测量值不参与就地控制时,则可不必再设就地检测仪表。
9.1.3 就地手动控制装置的设置。
    为使动力设备安全运行及便于维修,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时,应在动力设备附近的动力柜上设置就地手动控制装置及远程/就地转换开关,并要求能监视远程/就地转换开关状态。为保障检修人员安全,在开关状态为就地手动控制时,不能进行设备的远程启停控制。
9.1.4 连锁、联动等保护措施的设置。
      1 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时,设备联动、连锁等保护措施应直接通过监控系统的下位机的控制程序或点到点的连接实现,尤其联动、连锁分布在不同控制区域时优越性更大。
      2 采用就地控制系统时,设备联动、连锁等保护措施应为就地控制系统的一部分或分开设置成两个独立的系统。
      3 对于不采用集中监控与就地控制的系统,出于安全目的时,联动、连锁应独立设置。
9.1.5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计量的项目。部分强制性条文。
    一次能源/资源的消耗量均应计量。此外,在冷、热源进行耗电量计量有助于分析能耗构成,寻找节能途径,选择和采取节能措施。循环水泵耗电量不仅是冷热源系统能耗的一部分,而且也反映出输送系统的用能效率,对于额定功率较大的设备宜单独设置电计量。
9.1.6 中央级监控管理系统的设置要求。
    指出了中央级监控管理系统应具有的基本操作功能。包括监视功能、显示功能、操作功能、控制功能、数据管理辅助功能、安全保障管理功能等。它是由监控系统的软件包实现的,各厂家的软件包虽然各有特点,但是软件包功能类似。实际工程中,由于没有按照条文中的要求去做,致使所安装的集中监控系统管理不善的例子屡见不鲜。例如,不设立安全机制,任何人都可进入修改程序的级别,就会造成系统运行故障;不定期统计系统的能量消耗并加以改进,就达不到节能的目标;不记录系统运行参数并保存,就缺少改进系统运行性能的依据等。
    随着智能建筑技术的发展,主要以管理暖通空调系统为主的集中监控系统只是大厦弱电子系统之一。为了实现大厦各弱电子系统数据共享,就要求各子系统间(例如消防子系统、安全防范子系统等)有统一的通信平台,因而应考虑预留与统一的通信平台相连接的接口。
9.1.7 防排烟系统的检测与监控。
    制定本条是为了暖通空调设计能够符合防火规范以及向消防监控设计提出正确的监控要求,使系统能正常运行。相关规范包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与防排烟合用的空调通风系统(例如送风机兼作排烟补风机用,利用平时风道作为排烟风道时阀门的转换,火灾时气体灭火房间通风管道的隔绝等),平时风机运行一般由楼宇自控监控,火灾时设备、风阀等应立即转入火灾控制状态,由消防控制室监控。
    要求风道上防火阀带位置反馈可用来监视防火阀工作状态,防止防火阀平时运行的非正常关闭及了解火灾时的阀位情况,以便及时准确地复位,以免影响空调通风系统的正常工作。通风系统干管上的防火阀如处于关闭状态,对通风系统影响较大且不易判断部位,因此宜监控防火阀的工作状态;当支管上的防火阀只影响个别房间时,例如宾馆客房的竖井排风或新风管道,垂直立管与水平支管交接处的防火阀只影响一个房间,是否设防火阀工作状态监视,则不作强行规定。防火阀工作状态首先在消防控制室显示,如有必要也可在楼宇中控室显示。
9.1.8 有特殊要求场所或系统的监控要求。
    例如,锅炉房的检测与监控应遵守《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医院洁净手术部空调系统的监控应遵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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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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