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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当建筑物存在大量余热余湿及有害物质时,宜优先采用通风措施加以消除。建筑通风应从总体规划、建筑设计和工艺等方面采取有效的综合预防和治理措施。
6.1.2 对不可避免放散的有害或污染环境的物质,在排放前必须采取通风净化措施,并达到国家有关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各种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6.1.3 应首先考虑采用自然通风消除建筑物余热、余湿和进行室内污染物浓度控制。对于室外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严重的地区,不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
6.1.4 设有机械通风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第3.0.6条的要求。
6.1.5 对建筑物内放散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设备,宜采用局部排风。当不能采用局部排风或局部排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辅以全面通风或采用全面通风。
6.1.6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 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4 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5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6 有防疫的卫生要求时。
6.1.7 室内送风、排风设计时,应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及污染源的变化,优化气流组织设计;不应使含有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空气流入没有或仅有少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人员活动区,且不应破坏局部排风系统的正常工作。
6.1.8 采用机械通风时,重要房间或重要场所的通风系统应具备防止以空气传播为途径的疾病通过通风系统交叉传染的功能。
6.1.9 进入室内或室内产生的有害物质数量不能确定时,全面通风量可按类似房间的实测资料或经验数据,按换气次数确定,亦可按国家现行的各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6.1.10 同时放散余热、余湿和有害物质时,全面通风量应按其中所需最大的空气量确定。多种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建筑物内时,其全面通风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6.1.11 建筑物的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要求。
6.1.1 设置通风的条件及原则。
建筑通风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向人员活动区散发,防止有害物质对环境及建筑物的污染和破坏。大量余热余湿及有害物质的控制,应以预防为主,需要各专业协调配合综合治理才能实现。当采用通风处理余热余湿可以满足要求时,应优先使用通风措施,可以极大降低空气处理的能耗。
6.1.2 对有害物质排放的要求。
某些建筑,如科研和教学试验用房、设备用房等在使用和存储过程中会放散大量的热、蒸汽、粉尘甚至有毒气体等,又如餐饮建筑的厨房,在排风中会含有大量油烟,如果不采取治理措施,会直接危害操作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还会污染建筑周围的自然环境,影响周边居民或办公人员的健康。因此,必须采取综合有效的预防、治理和控制措施。对于餐饮建筑的油烟排除的标准及处理措施,应符合餐饮业的油烟排放的规定,参见本章第6.3.5条文说明。
6.1.3 通风方式的选择。
本条是考虑节能要求,自然通风主要通过合理适度地改变建筑形式,利用热压和风压作用形成有组织气流,满足室内要求、减少通风能耗。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自然通风的利用。在夏季,应尽量采用自然通风;在冬季,当室外空气直接进入室内不致形成雾气和在围护结构内表面不致产生凝结水时,也应考虑采用自然通风。采用自然通风时,应考虑当地室外气象参数的限制条件。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按不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给出了对应的空气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也按建筑所处不同声环境功能区给出了噪声排放限值。对于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比较严重的地区,即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的地区,直接的自然通风会将室外污浊的空气和噪声带入室内,不利于人体健康。因此,可以采用机械辅助式自然通风,通过一定空气处理手段机械送风,自然排风。
6.1.4 室内人员卫生及健康要求。
规定本条是为了使住宅、办公室、餐厅等建筑的房间能够达到室内空气质量的要求。无论是供暖房间还是分散式空调房间,都应具备通风条件,满足人员对新风的需求。
6.1.5 全面通风与局部排风的配合。
对于有散发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房间,为了不使产生的散发热、蒸汽或有害物质在室内扩散,在散发处设置自然或机械的局部排风,予以就地排除,是经济有效的措施。但是,有时由于受工艺布置及操作等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局部排风,或者采用了局部排风,仍然有部分有害物质扩散在室内,在有害物质的浓度有可能超过国家标准时,则应辅以自然的或机械的全面通风,或者采用自然的或机械的全面通风。
6.1.6 排风系统的划分原则。强制性条文。
1 防止不同种类和性质的有害物质混合后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
2 避免形成毒性更大的混合物或化合物,对人体造成的危害或腐蚀设备及管道。
3 防止或减缓蒸汽在风管中凝结聚积粉尘,增加风管阻力甚至堵塞风管,影响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4 避免剧毒物质通过排风管道及风口窜入其他房间,如把散发铅蒸汽、汞蒸汽、氰化物和砷化氰等剧毒气体的排风与其他房间的排风划为同一系统,系统停止运行时,剧毒气体可能通过风管窜入其他房间。
5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建筑中存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如放映室、药品库等),所设置的排风装置应是独立的系统,以免使其中容易起火或爆炸的物质窜入其他房间,防止火灾蔓延,否则会招致严重后果。
6 避免病菌通过排风管道及风口窜入其他房间。
由于建筑物种类繁多,具体情况颇为繁杂,条文中难以做出明确的规定,设计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6.1.7 室内气流组织,
规定本条是为了避免或减轻大量余热、余湿或有害物质对卫生条件较好的人员活动区的影响,提高排污效率。
送风气流首先应送入污染较小的区域,再进入污染较大的区域。同时应该注意送风系统不应破坏排风系统的正常工作。当送风系统补偿供暖房间的机械排风时,送风可送至走廊或较清洁的邻室、工作部位,送风量应通过房间风平衡计算确定。当室内污染源的位置或特性发生变化时,有条件的通风系统可以设置不同形式的通风策略,根据工况变化切换到对应的高效气流组织形式,达到迅速排污的目的。
室内污染物的特性,如污染气体的密度、颗粒物的粒径等与气流组织的排污效率关系密切,如较轻的污染物有上浮的趋势,较重的污染物有下沉的趋势,根据污染物的特性有针对性地进行气流组织的设计才能保证有效排污。另一方面,在保证有效排除污染物的前提下,好的气流组织设计所需的通风量较少,能耗较低。
6.1.8 防疫相关的通风组织原则。
组织良好的通风对通过空气传播的疾病,具有很好的控制作用。为避免类似SARS、H1N1流感等病毒通过通风系统传播,在设计通风系统时,应使通风系统具备在疾病流行期间避免不同房间的空气掺混的功能,避免疾病通过通风系统从一个房间传播到其他房间;或使通风系统具备此功能的运行模式,在以空气传播为途径的疾病流行期间可切换到相应通风模式下运行。
6.1.9 全面通风量的确定方法,
各设计单位可参考不同类型建筑的设计标准、设计技术规定、技术措施等,确定不同类型建筑及房间的换气次数。
6.1.10 全面通风量的确定。
一般的建筑进行通风的目的是消除余热、余湿和污染物,所以要选取其中的最大值,并且要对使用人员的卫生标准是否满足进行校核。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对多种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建筑物内时的全面通风量确定已有规定,可参照执行。
消除余热所需要的全面通风量:
消除余湿所需要的全面通风量:
稀释有害物质所需要的全面通风量:
式中:——消除余热所需要的全面通风量(kg/h);
——排出空气的温度(℃);
——进入空气的温度(℃);
Q——总余热量(kW);
c——空气的比热[1.01kJ/(kg•K)];
——消除余湿所需要的全面通风量(kg/h);
——余湿量(g/h);
——排出空气的含湿量(g/kg);
——进入空气的含湿量(g/kg);
——稀释有害污染物所需要的全面通风量(kg/h);
ρ——空气密度(kg/m³);
M——室内有害物质的散发强度(mg/h);
——室内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mg/m³);
——进入的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mg/m³)。
6.1.11 高层和多层建筑通风系统设计的防火要求。
近二十年来,在我国各大中城市及某些经济开发区的建设中,兴建了许多高层和多层建筑,其中包括居住、办公类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在某些建筑中,由于执行标准规范不力和管理不妥等原因,仍缺乏必要的或有效的防烟、排烟系统,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就会影响楼内人员安全、迅速地进行疏散,也会给消防人员进入室内灭火造成困难。所以设计时必须予以充分重视。在国家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中,对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以及中庭、走道、房间等的防烟、排烟设计,已作了具体规定。多年来,国内在这方面也逐渐积累了比较好的设计经验。鉴于各设计部门对防排烟系统的设计,大都安排本专业人员会同各有关专业配合进行,为此在本条中予以提及,并指出设计中应执行国家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人防工程的防排烟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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